占用车位被物业锁车 业主开车受损要求物业赔偿
物业有没有权力锁业主车?
因被业主投诉占用车位,物业公司将孙女士的私家车加装了车轮锁。早上急于出门的孙女士没有注意到车辆被锁,将车开出十多米才发现,导致车辆损坏。孙女士认为物业无权锁车,将物业诉至法院,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孙女士的诉请。昨天下午,本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事发
开车未注意轮胎被锁致损
2016年6月3日,居住在朝阳区棕榈泉小区的孙女士深夜回家时,发现自己经常停放的车位被他人使用,于是将车停放在了相邻车位。孙女士说,她之所以选择相邻车位停放,是因为该车位并无固定的使用者。
但在第二天早上,孙女士送孩子上学时,车辆开出十几米后便被卡住,下车查看才发现车轮被安装了车轮锁。但由于锁被安装在左前轮,恰好被一根立柱遮挡,孙女士在开车前没能及时发现。
原来,被孙女士占用车位的业主凌晨回到家中时,发现无法停车,便联系物业要求解决。在物业两次拨打孙女士电话却无人接听后,该业主要求物业将孙女士的车辆锁住,如果开锁必须通知他。
车抛锚在了车库通道内,孙女士立即联系保安要求开锁,但物业公司拒绝并要求孙女士向车位使用者道歉。直到下午孙女士报了警,物业才同意将锁打开。由于车辆在被锁住的情况下行驶,导致车轮、保险杠等部位损坏。
因认为物业公司无权锁住业主车辆,且锁车后并未及时通知,孙女士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维修费、误工费等共计两万余元。
一审
物业称尽到告知义务 法院驳回诉请
对于孙女士的诉讼,物业公司表示,物业与孙女士签订有小区业主公约,孙女士应当接受物业的管理。孙女士所占用的车位上方悬挂了车位使用者的车牌号码,放置了锥筒,并且事发当晚物业两次拨打孙女士的电话都无人接听,物业在事发前后均履行了告知义务。而且在安装车轮锁时,工作人员用报纸包裹了轮毂,也在风挡玻璃贴了告知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女士侵害了车位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物业属于正常范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并无明显不当,车辆损害后果不能归责于物业,因此判决驳回孙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
互称对方违规 物业权力成争议焦点
孙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诉。昨天下午,本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孙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锁车、拖车等强制行为只有执法机关有权实施,物业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不论孙女士是否占用了其他业主的车位,物业都不能侵犯业主的物权,如果有需要,应请求权力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
但物业公司称小区的停车规定在车库内有公示,其中第四条规定,停车场有权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拖至适当地点,并由车主承担一切费用。
“且不说物业单方制定的规定是不是有效,至少规定里只提到了拖车,那他就更是无权锁车。”孙女士说,她的车辆正常停放在临时车位上,并没有明显过错,物业没有穷尽可能的通知方式,是他们的失职。
物业公司代理人表示,孙女士作为违反规定的一方,不应将通知义务过分强加于遵守规定或维护规定的一方。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探访
涉案车位又换了车
昨晚,记者来到棕榈泉小区的地下车库,物业按小区楼号划分了停车区域,并未区分固定车位与临时车位。几乎所有车位上都挂有车牌号信息,但不少车位上停放的车辆与上方的车牌信息并不一致。
晚上8点,记者看到,在孙女士曾被锁车的车位上停放着一辆白色丰田轿车,车牌与悬挂的信息不一致,而孙女士原本经常停车的车位则处于空闲状态。
在地下车库的一处入口悬挂有《北京棕榈泉国际公寓停车场管理规定》,其关于拖车的规定与物业公司在法庭上的陈述一致。但孙女士表示,该处入口只有固定车位业主可以扫牌进入,临时车辆另有计时入口。在车库其余位置,记者并未看到违规停车的警示。
截至记者发稿时,物业公司对记者的采访请求仍未回复。 本报记者 刘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