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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法院远程互联网开庭 电商欺诈被判三倍赔偿

时间:2018-03-15 19:26:37    来源:北京晚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今天上午,一起原被告都没有到庭的、消费者诉电商三倍赔偿案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张先生身处天津市武清区,被告昆山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则身处江苏省昆山市,他们和法官之间通过电脑视频连接,从而实现远程互联网开庭。该案经过30分钟庭审,法官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公司因将广西产的百香果宣称为越南产,被认定构成欺诈,法院判决其退还张先生货款并三倍赔偿。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由于案件是独任审判,所以法庭上只有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她们的面前也各自摆放着一台笔记本电脑。电脑屏幕上,画面被切分为五格,其中三个画面是法官和书记员的影像以及法庭内的情况,另外两个画面则分别是原告本人和被告方的代理人。三方通过电脑或手机设备可以直接进行视频对话。

  朝阳法院信息办主任任小燕告诉记者,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官准许后会在办案系统中预定远程开庭,随后当事人会在微信接收到开庭提醒消息,包括通知开庭案件的案号、开庭时间等,同时会收到一个开庭识别码。当事人或代理人只需根据诉讼平台提示在电脑或手机端下载安装远程开庭软件,开庭当日通过开庭识别码登录账号,便可通过远程实时视频参加庭审。

  据张先生讲,他于2017年11月12日在由被告经营的京东商城某生鲜专营店购买了“新鲜满天星百香果”15件,合计1048元,商品宣传页面中标明的百香果产地为越南进口。但张先生指出,水果进口必须符合《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但该名录中没有越南进口的百香果。张先生认为,如果被告销售的百香果实际为国产水果,则构成虚假宣传,导致其陷入错误的购买行为;如果百香果确为越南进口,则属于未通过检验检疫及报关进入我国的违禁水果。据此,张先生要求被告退货退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金3144元。张先生对着自己电脑的摄像头,向法官展示了他还保存着的一个已经发霉的百香果。

  对此,被告公司表示,百香果实际为淘宝的一家合作商户的货品。张先生在其店铺下单后,该公司再给合作的淘宝店卖家下单,然后由淘宝店卖家直接向张先生发货。但淘宝网的打印件显示,该百香果实际产地为中国广西,并非越南。被告称,页面标注系系统错误,目前已经修正。

  上午经过30分钟的庭审,法官宣布休庭十分钟后当庭作出判决。随后,书记员通过电脑向原被告发起了庭审笔录的签字确认。此时,原被告的电脑上都出现了一个二维码,他们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后即可看到电子笔录的内容,确认无误后,原被告在手机屏幕上用手写的方式签署了姓名。

  十分钟后,法官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宣传涉案产品产地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构成欺诈。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048元,同时给予三倍赔偿3144元。由于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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