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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120人轻信高息投资 11人非法吸存4600万被判刑

时间:2018-01-11 12:00:07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青岛平度120人轻信高息投资

  11人非法吸存4600余万元被判刑

  □ 本报记者  孙安清

  □ 本报通讯员 尚 静

  以26%的高息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3年共吸收120余人资金4600余万元,案发前尚有2000余万元本金未还。

  1月8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平度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判决,11名被告人被判刑。

  徐某与其妻子朱某原系平度市小有名气的服装商。2011年12月6日,夫妻俩出资成立了青岛鑫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给客户20%至26%不等的高额年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广告公司公开宣传、朋友介绍等方式,开始疯狂吸收存款。公司聘任窦某为总经理,招聘付某、马某等8人担任业务员、前台等职务,从各自吸收的存款中领取工资、提成、奖金、业务费等。

  因为徐某夫妻“财力雄厚”,且刚开始都按期支付高息,越来越多的人经受不住高额利息的诱惑,将自己的血汗钱交给徐某。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短短3年间,徐某负责的鑫某某公司向120余人吸收存款达4682.8万元。徐某还将其中的2500余万元存款对外放贷,从中赚取利息差,案发前收回2000余万元。截至2014年12月1日,徐某归还被害人存款本金1775.3万元,支付利息8437818元。

  2017年3月,由于资金链断裂,被债主四处追债的徐某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的亲属又归还943020元。部分被害人对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归还受害人部分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平度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万元。被告人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其所犯前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其余9人依罪责大小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缓刑10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此案审判长郭朋春说:“最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披着合法外衣,以各种不真实项目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他们以暴利为诱饵,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老百姓的信任,还会编造一些虚假带有陷阱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公众需提高辨别能力,理性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据悉,此案涉案金额为4682.8万元,宣判前共追回赃款2700余万元,是平度市近年来宣判前追回赃款最多的案件,尽可能地减少了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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