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起火致人死亡 家属获赔123万元
屋内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爆炸引发火灾,导致郭某夫妇女儿不幸丧生。郭某夫妇遂将电动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公司、电动车销售,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150万。一审法院判决电动车生产企业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3万元。电动车生产企业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三中院改判,判处电动车生产企业和电池生产公司对郭某夫妇各项损失12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商销售商均成被告
郭某夫妇向法院起诉称,其女儿在火灾中死亡,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系因电动车充电电瓶电气故障导致。他们认为,电动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公司和电动车销售,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约150万元。
庭审期间, 电动车生产企业称,自己不是电池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仅生产电动车车架。死者作为成年人也存在过错,未按照说明书进行充电是造成火灾的重要原因,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电池生产公司认为,消防部门认定事故原因为充电电池电气故障,但由于充电电池的构成部分较多,具体是何种原因无从查找。电池生产公司仅仅是裸电池的生产者,并不生产和销售其他部件。
此外,电池生产公司还表示,消防部门发现电池内部电线发生过一次短路熔痕,正是由于此次短路,给涉案火灾提供了火源。电池生产公司申请的专家证人马某出庭发表意见认为,本案,的可能性是充电器输出电压高出电池所能承受的电压,从而产生热失控导致火灾。
另一名被告电动车销售,则在庭审期间强调,涉案电动车四块电池和四块电池之间的连接线都是生产企业统一提供销售的,其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生产企业担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瓶具有电动车生产企业和电池生产公司标识。结合专业意见等资料,法院对于电池生产公司主张涉案火灾系因“热失控”现象引起的意见予以采纳。
避免热失控,简单有效的手段是,使用具有调节电压或者定时断电功能的充电器。本案充电器不具备此种功能,正是这一功能的缺失直接导致本案火灾的发生。
因充电器系电动车生产企业随车销售,故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对郭某夫妇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电池生产者和电动车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赔偿郭某夫妇各项损失共计123万余元。
二审改判两家被告担责
电动车生产企业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认为郭某夫妇没有证据证明电动车充电器存在质量缺陷,而且具有定时断电功能的充电器在行业中并未使用,电动车生产企业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电动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公司均未能对涉案产品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提交证据。
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表明,火灾原因为充电电池电气故障所致,从事故认定中不能排除电池生产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的可能性,一审法院仅凭专业人士马某的意见及乙公司提交的视频、文献资料,在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便排除了电池生产公司的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三中院认为,电动车生产企业和电池生产公司均未能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故判决郭某夫妇的损失应该由两家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本报记者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