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消协发布的《全国消协组织贯彻落实新消法一周年情况通报》显示,在新《消法》贯彻实施中,全国消协组织在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难点问题。其中,个人信息保护如何落实,缺乏具体规定。
新《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但现实中,缺乏具体有效的操作规定和保护措施。
2014年,中消协开展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研究表明,尽管《消法》有明文规定,但现实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众多难处,需要尽快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自我防范等多方面筑牢保护的藩篱。
此外,中消协表示,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做出了很大调整,加大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赔偿力度,由原来的增加一倍赔偿,调整到了现在的增加三倍赔偿,而且还设置了,赔偿额为500元。惩罚性条款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大对商家的警示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消协组织发现此类案件的调解难度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