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金额偏低的行政处罚,无法对货运车辆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形成高压威慑态势。在利益,化的驱使下,很多车主就会铤而走险
近日,海南省环岛高速公路552公里加900米路段处,发生一起3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重伤1人)以及8辆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初步调查,肇事货运车辆超载、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如此伤亡巨大的安全事故,再次引发了公众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入刑的讨论(8月14日《法制日报》)。
常言道,车祸猛于虎。近年来,我国因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车祸层出不穷,其中不乏车毁人亡的重特大事故,给公众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要求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治理,像治理酒驾一样予以惩治的呼声越来越高,全国政协委员施杰曾连续两年在全国政协会上提出提案。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多发的现实语境下,将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直接入刑,契合了民意的期待,也应成为基本共识。
尽管目前我国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惩治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无论是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公路法,都没有将货运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纳入刑法直接惩治的范畴,而是止步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层面,且,罚款金额仅为3万元。这种仅仅以罚款为手段的行政处罚,相对于超限超载所得的非法利益,不过是九牛一毛。没有刑罚利剑的高悬,这种罚款金额偏低的行政处罚,无法对货运车辆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形成高压威慑态势。在利益,化的驱使下,很多车主就会铤而走险。事实上,也正因如此,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所引发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才不断发生。故此,在“客车超员”早已被纳入危险驾驶罪进行惩治的情况下,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直接纳入刑法惩治范畴,通过严刑峻法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显然值得考虑。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之所以迟迟没有纳入刑法惩治的范畴,主要缘于认识的不统一。有观点认为,将货运车辆的超载等行为纳入刑法的范畴,不但惩罚措施过于严格,而且有刑法依赖症之嫌,未必能收到理想的治理效果,不如通过政府调节等手段来规范货运市场更为有效。这种观点实质上是淡化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所产生的严重安全后果,而一味地依赖行政手段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这一顽疾。不可否认,严刑峻法并非惩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顽疾的,良方,但严刑峻法能在,程度上遏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
众所周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所造成的事故伤亡,无论对受害者家属还是司机本人,都具有不可逆的伤害。有鉴于此,从出于对生命和家庭幸福的保护以及对公共安全维护等角度考量,都有必要推动货车超限超载入刑。这既有利于用刑法利剑倒逼司机绷紧安全意识弦线,又有利于弥补行政处罚不足以震慑货车追逐利益行为的法律短板,从而通过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威慑力。
总之,惩治货车辆超限要用重拳,尤其是在当前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已严重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研究用刑法打击相关行为的可行性。这既是现实所需,也是民意所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