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门槛越低,家暴受害者越能得到及时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价值越能彰显出来。反之,如果取证门槛偏高,则会把不少受害者挡在门外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民革广东省委会日前提交的提案指出,反家暴法实施近两年,可目前家暴现象依然高发。以深圳为例,2016年4月至今,深圳市公安局共受理家庭暴力案(事)件8990宗。为此,提案建议,降低“人身安全保护令”取证门槛(1月25日《羊城晚报》)。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立法的一大亮点。立法的目的是让保护令对家暴中受害方的人身安全起到有效保护作用。近两年时间的实践效果却与公众期待有一定距离,主要原因是保护令的发出率比较低,即地方法院所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数量与当地家庭暴力案发数量差距很大。有的地方直到今年才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保护令发出晚、发出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取证门槛偏高。从司法实践来看,想要证明有家暴行为,一般需要出警记录,配之以相应的病历或伤情鉴定书等。即便有这些证据,有的法官可能还认为一次行为不构成家暴,需要有反复多次的证据。
现实中,很多家暴的受害者本身就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如果受理法院还要求其提供过多证据,这就增加了取证难度,自然不利于保护受害者。另外,精神暴力也应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是否有精神暴力同样很难取证。因此,降低人身安全保护令取证门槛很有必要。
上述提案建议,将报警记录、看病记载等作为申请保护令的证据;适当采信未成年子女证言;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由家暴问题专家帮助法庭查清事实;对原告举证满足“让正常理智的人相信”的证明标准等。这些建设性意见值得有关立法机构或司法机关参考借鉴。
显而易见,这类案件的取证门槛越低,家暴受害者越能得到及时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价值越能彰显出来。反之,如果取证门槛偏高,则会把不少受害者挡在门外,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他们而言没有意义,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大饼”。可以说,降低取证门槛势在必行。
那么,如何降低取证门槛呢?笔者以为,应当根据反家暴法实施以来的实践情况来总结经验和教训。由于法律规定比较模糊,取证门槛的高与低主要由审理法官说了算。所以,有必要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或者司法解释,以此规范对家暴证据的要求。
有的地方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数量相对较多,是否与当地取证门槛相对较低有关?有的地方发出率很低,是否与当地取证门槛较高有关?此外,造成取证门槛较高的原因是什么,相信只有摸清楚才能对症下药。也就是说,完善保护令很有必要,如何完善要在实践中寻找解药。
此外,如何更好地执行保护令,也要根据实践情况来完善。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有基层法官却反映,法院没有24小时值班,很多偏远地方连法庭都没有,这显然不利于保护令的执行。笔者建议,不妨明确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总之,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需要国家立法进行积极探索,也需要地方有关方面正视现实、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