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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多部门制定新能源车通行规定

时间:2019-07-24 17:35:06    来源:北京晚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为了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本市可能将采取财政、税收、通行便利等一系列措施。今天上午,《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草案看点 多部门制定新能源车通行规定

  草案规定,本市可以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而新能源机动车的具体通行规定,则由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排放不合格机动车限期复检

  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除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外,还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草案指出,责令要在七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

  排放不合格机动车逾期未维修复检上路行驶的,将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3000元的罚款。

  机动车排放信息实时联网

  草案提出,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已在本市依法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目录,并制定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如实记录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

  执法机关应当将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将建

  草案指出,本市应当推动建立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其中,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不仅如此,本市还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制定新车抽检抽查计划,对新生产机动车的排放状况及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进行监督检查;并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表示,目前,天津市、河北省正同步推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前期,京津冀三地就立法内容进行了协同对接,在制度框架、基本原则、主要措施和法律责任,特别是涉及区域协同相关条款的内容上,已协商一致,形成共识。

  人大建议 对排放超标重型车加大处罚

  近年的科学解析结果显示,当前机动车污染排放已成为本市细颗粒物PM2.5的首要来源。在上午的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郝志兰表示,近年来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18年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51微克/立方米,但距国家35微克/立方米的目标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污染防治攻坚战已经进入“精确制导”式治理的新阶段。随着本市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本地污染源排放中所占比重进一步增加,排放了全市45%的PM2.5和将近一半的氮氧化物,对公众健康造成较大危害。

  为此,建议加大对排放超标重型车辆的处罚力度。郝志兰指出,本市重型柴油车共25万辆,外埠进京柴油货车日均约3万辆次,这些车辆多用于长途运输,流动范围广、使用强度大、单车排放大,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分别占机动车排放的70%和90%以上,是本次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国家大气法和道交法没有明确对超标车辆的罚款额度,本市交管部门按照公安部统一要求,仅对超标车辆的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有的重型柴油车反复超标,反复被罚,将罚款视同于交过路费,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建议对上路行驶超标车辆按不同车型分别设置处罚:对轻型车按照相关规定处200元罚款;对超标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设置较高罚款额度,通过,治理重型柴油货车污染、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不仅如此,排放超标车辆还应当强制维修复检。郝志兰表示,为确保对超标排放机动车形成闭环管理,草案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交管部门处罚并责令七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车辆逾期未维修复检合格上路行驶的,再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罚。

  为提高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明确应当将超标机动车交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取得排放污染防治维修合格凭证后方可进行复检;逾期未维修复检合格上路行驶的,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罚;复检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当发还扣留的相关证件。同时应当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时,对逾期未维修复检合格的车辆,不予检验通过。本报记者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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