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被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而律师行业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提升。
今年恰逢新中国成立70周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法律的普及和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开始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为律师如何更好地依法履职?如何勇敢地面对各种艰难险阻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近日,我们专访了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周博律师,请他谈谈他对法治中国的理解。
记者:周律师您好,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您是如何踏入律师行业的和您对法律的理解。
周博:您好,很高兴接受您的采访。我是2013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毕业后便进入律师行业,先后在北京市炜衡律师所,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工作,目前是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我看来,法律是调整各种利益冲突的最终依据和,保障。法律本身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所制定的行为标准和规则,普遍适用于所有公民,任何人无法享有特殊待遇。我想这也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含。
记者:您认为一名优秀律师需要具备怎样的素质?请您结合您办理的案例说明一下?
周博:在我看来一名合格的律师,勇敢、专业是必备的素质,同时需要保持学习的心态,并努力用法律人的眼光去观察社会,去思考社会。不是有那么一句名言:“律师的素质之一是拥有勇气,但这绝不是盲目和莽撞,而是来源于深刻的知识和正直的品格,来源于对真相的探索”。实际上在我执业以来,经常感受到不断地了解案情的过程也成为了我了解社会,思考社会的有效途径。
举两个例子,在合同纠纷中,经常会涉及到利润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问题。从专业性的角度来说,一方面我们在法律层面上,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损失的认定原则,同时也要了解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常见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而在个案中,我们同时需要了解行业特点。比如我曾代理的Almarabe Trading & Services W.L.L与某国际贸易公司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在该案件中我代理的客户Almarabe Trading & Services W.L.L从某国际贸易公司购买了数台汽车吊,但是当货物运输至卡塔尔的收货港后,客户发现上述汽车吊均为贴牌产品,通过查询发动机编号,进一步发现该车整车均是2014年的生产而非客户要求的2018年新车。在该案中,出卖人根本违约已没有争议,但是因为涉及到国际贸易,其运输成本巨大,如单独的解除合同要求违约金,无法满足客户的预期,更是很有可能无法弥补客户损失。为此在本案中,我一方面通过多次沟通后,指导客户在双方的往来邮件中,寻找出了在购买设备时曾提到设备未来将用于出租的文件。另一方面结合租赁行业特点,又要求客户进行证据补强,说明了因设备过于老旧,导致下游客户多次反馈,客户不得不减价的邮件作为证据,要求卖方除承担客户的维修费、折旧费外,另行承担因无法进行租赁而造成的利润损失。尽管该案件是仲裁案件,商事仲裁并不要求适用司法解释,但在审理过程中,司法解释同样具有借鉴意义。最终经过一系列努力,客户关于利润损失的主张得到了仲裁庭的全额支持。但不得不说的是,就利润损失而言,一般情况是极难得到法院支持。原告一方面需要证明签署合同的商业目的,另一方面需要证明出利润损失的计算基础及依据。尤其在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大原则下,向法官和仲裁员解释行业特征并说明利润计算的合理性尤为重要。在此也强调一下,在合同中写入商业目的条款,会对要求可得利益损失提供很大助力。
另一个案件则是应对职业打假人的纠纷。我代理的是一家服装公司,一般来讲,打假案件很多律师不愿意代理生产商。因为此类案件生产商败诉风险极大。而且一旦发生就是串案,即案件原被告相同、事实相同,只是购买时间不同,这类案件工作量大,收费又低,故而被大部分律师所不喜。我在执业初期便代理了一个客户处理其遭遇职业打假人的案件,职业打假人直接从客户公司处购买了数十个产品,然后开始在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开始阶段真的是有种疲于奔命之感。但是随着对证据的不断挖掘以及对行业标准的深度研究,我发现,在该案件中职业打假人所谓的“产品与标识不符”是因为行业标准更新不及时,内部规定冲突造成的。实际上不同的鉴定机构因为对行业标准的理解不同,会出具不同的意见。最终因我对鉴定内容不断明确,出现了无鉴定机构能够出具结论性意见的状况,法院,不得不向轻工委发函询问行业标准的制定背景,问题才得以解决。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法官能够深刻地体会到我方客户不存在任何恶意和欺诈,实际上客户所使用的原料也均是进口而来,也不存在任何的欺诈成分。上述案件,前期虽有个别案件客户败诉,但后期大批量案件双方得以和解,客户以极低的价格回收了货物。更是让客户未来免于职业打假人的侵扰。经过这一系列的案件,我深刻的体会到,案件无大小。哪怕再小的案件如果深度挖掘,就会发现某些现象,甚至某些行业出现和发展的原因。正如那句名言:“法律适用是法律适用者的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我们先用法律的眼光解释生活,然后便是用法律服务于生活。
记者:我们了解到,您主要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帮助企业处理日常经营过程中的争议以及股权投资等过程中的诉讼业务,执业以来,您服务过哪些客户?您觉得当前开展工作遇到的阻力主要有哪些?
周博:是的,我执业以来一直从事争议解决业务,有幸为一些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其中包括: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钱柜娱乐有限公司、钱京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阳狮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非常感谢这些客户对我工作的理解和肯定。
工作当中,我常常遇到的阻力主要有,因法院审理案件过多,导致审理、保全不及时;另外基于公司独立人格,大量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法人地位,掏空公司资产导致无法执行,造成执行难的问题。可以说这些是社会问题,相信经过司法改革,这些情况会逐步得到改善和解决。
记者:您在多年从事律师工作形成了哪些做人做事风格,您认为律师该怎样树好自己的品牌和展示好服务形象?
周博:在我看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律师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真诚的对待客户。通过沟通找到客户的核心需求,然后提供可行的方案,切实的解决客户的问题。而面对案件时,需要保持冷静的心态,忖度法律对各种利益保护力度,行动前进行充分的思考。
就树立个人品牌和展示服务形象,说实在的我还没有考虑太多,在我看来案件处理的多了,自信便会自然而然的产生。但同时也要保持着对法律,对每个案件的敬畏之心。专业知识和经验带来自信的同时也增强了我对风险的感知能力。办理案件要胆大心细,同时又要谨言慎行。小而言之,是技能发展使然;大而言之,借用行业前辈的话,我们做的不仅仅是案件而是当事人的人生。
记者:新时代下,作为青年律师,应该如何履职,更好为法治中国服务?
周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提出到实施,再到不断推进,一路走来脉络清晰。呼唤全面法治,呼唤法之必行,已是全民共识。十八大也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为一名律师,都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青年律师作为中国律师中的新生力量群体,肩负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使命,青年律师更应顺势而上,认清形势、找准定位、与时俱进,始终走在律师队伍的最前沿,树立新时期律师队伍新形象。
记者:确实如您所说,新时代,青年律师要与时俱进,作为法治国家的一员,我们都应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再次感谢周律师接受我们的采访,谢谢!
结语:法治中国,任重而道远!作为一名怀揣法治中国梦的法律人,周博律师,在法治中国建设的道路上,正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努力实现法治中国梦。周博律师说道:我们努力争取当事人的利益,大道至简,我们的目的不是两败俱伤,而是以法律准绳减少损失和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让正义伸张,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如今我在律师岗位上才迈出第一步,今后我的律师代理范围会延伸到更复杂的金融经济案件中,这需要一个过程!我们祝愿他在律师道路上越走越稳!(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