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钱瑜 郭秀娟)10月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公告称,根据2017年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监督抽验工作计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检验机构对全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进行了监督抽验,结果显示,包括新疆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草堂药业”)等企业生产的22批次中药材、中药饮片不合格。
公告显示,本草堂药业生产的609027批次盐菟丝子、16050819批次山药(统)、14032406批次山药(淮统生)经第八师石河子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在含量测定、检查项目上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相关规定;本草堂药业生产的15072016批次蒲黄(生)经新疆塔城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在性状、鉴别项目上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及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文件相关规定。
新疆和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50703、150701、170201批次僵蚕经新疆塔城地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在性状、检查项目上不符合相关规定。
据了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总局已责成相关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监督抽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