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产法院对涉“阿特拉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宣判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香港有限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格林柯尔精密机械公司、格林柯尔压缩机公司、郭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对于中国地区相关公众而言,Atlas一词使用在空气压缩机等商品上,已经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判令被告格林柯尔精密机械公司、格林柯尔压缩机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和合理费用5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阿特拉斯·科普柯再次恳请广大客户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任何假冒、未经授权使用阿特拉斯·科普柯品牌,意图通过仿冒等手段,达到非法盈利目的的企业和个人,阿特拉斯·科普柯都将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