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无锡7月31日电 (记者 孙权)“被告人万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7月31日,随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的“一锤定音”,在高速上抢夺大巴车方向盘的男子万某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万某某为何不顾全车人的性命“铤而走险”呢?只是因为其想要就近下车遭到了司机的拒绝。
今年2月20日,被告人万某某乘坐渝A开头的由重庆出发的大巴车前往无锡,车上实际载客20余人,无锡停车下客点为无锡东站出口。
2月22日凌晨0时40分许,大巴车在高速公路上以约7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至无锡西出口(无锡市惠山区玉祁出口)路段(尚未到达规定的下车点)时,被告人万某某便要求大巴车驾驶员聂某某从该出口下高速并让其下车,理由是“因离家较近”。
被拒,,被告人万某某用力拉拽正在正常行驶中的大巴车方向盘,导致车辆方向偏离,因驾驶员立即摆正方向并靠边停车而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事后,被告人万某某跳窗逃跑。驾驶员及同车乘客见状后,共同追堵将其控制后移交给公安机关。
经查,被告人万某某还有“前科”:去年11月27日20时许,其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皖S开头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惠山区锡澄路堰新路路口南侧路段时,与陈某发生纠纷,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当时被告人万某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64mg(乙醇)/100ml(血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万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可从轻处罚。”办案法官称,基于这些因素,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