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县男青年周某没有想到,他的一些玩笑动作和语言竟让邻居猝死。为此,他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经调解,日前,周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
玩笑中,邻居突然倒下
据了解,周某和同龄的苟某(男)系邻居,去年2月6日早上,两人在住地附近的小卖部门口相遇。在小卖部买东西时,两人开起了玩笑,嬉笑不断,甚至相互进行推搡。其间,苟某突然变了脸色,之后一头栽倒在地。
见此状况,周某还以为苟某也在开玩笑,让他“不要装”,但见倒在地上的苟某始终一动不动,周某这才意识到情况不妙,蹲下一看,苟某面色发紫,且气若游丝。
此时,受到惊吓的周某没有想到呼救,而是逃回了家中。之后,小卖部老板赶紧叫来苟某的家人,但为时已晚,苟某已经没有了呼吸。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抓
然而,当家属了解到苟某死前曾和周某玩笑戏耍后,找到周某理论,周某却态度强硬,苟某的家属便报了警。
警方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后,征得家属同意,进行了尸检。半个月后,尸检结果显示:苟某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结合调查掌握的案情,遵义县警方以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之抓捕。警方认为,作为邻居,周某应该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在明知的情况下,周某还与之推搡戏耍,致其病发死亡,而且眼见苟某发病倒地,周某逃离,有见死不救之嫌,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免除刑责民事赔偿6万元
不过,警方向遵义县检察院提请对周某逮捕时遭遇卡壳。
遵义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周、苟二人虽为邻居,但周某并不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也不清楚此病的严重性,周某的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苟某死亡,而受开玩笑刺激导致苟某死亡的诱因仅为5%~10%。
因此,检方认为,周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追究刑责,周某对此只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死者家属并不想打官司,经公、检两家多次调解,最近,终于达成了由周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的协议。
专业律师认为:
周某的主要过错在于:眼见苟某倒地且面色发紫、气若游丝而不及时施救。尽管周某并不明知苟某有冠心病,但是见到危难应该救助而没有救助,所以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周某明知道苟某有冠心病还推搡、开玩笑刺激,那么他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了。
在此提醒各位朋友:
冠心病极易猝死。人体的,神经系统指挥人的一切,冠心病患者切忌情绪激动,其他人严禁让其大喜大悲,否则,其,神经的应激反应可使小动脉血管异常收缩,导致血压上升、心跳加快、心肌收缩增强,从而使患者缺血、缺氧而猝死。
此外,冠心病患者忌超负荷运动,但要保持适量有氧运动;要保持身体水分,忌口渴了才饮水,而且冬天要注意保暖,夏天要保持清凉,否则,都易发病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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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间开玩笑致伤双方都担责,法官提醒:玩笑可没有免责条款
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因开玩笑或恶作剧引发的民事或刑事纠纷,北京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已逾800件,其中较为典型的民事案例大多集中为民间借贷纠纷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这两种类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日发出提醒:开玩笑别过头,因为没有免责条款!
出具欠条是玩闹 法律却不开玩笑
小张小李是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张给小李出具欠条一张“我小张欠小李1万元人民币,还款日2115年前”。2011年12月13日,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之间没有债务需要分担,离婚后发生的债务都由自己负责,与对方无关”。小李多次催要欠款,小张拒不归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
小张辩称双方打欠条是开玩笑的,根据还款日期2115年就能明显看出该欠条是闹着玩才写的,离婚协议中载明夫妻之间没有债务需要分担,故不存在债务关系。
经过法院审理,该欠条是小张本人书写并签字。法院认为,欠条中载明的还款日应视为双方对该债务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只能证明二人没有对外共同债务,不能证明二人之间没有债务。据此,法院判决小张偿还小李借款一万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开玩笑应有限度 不动手不起冲突
邱某和海某是某学校初三年级同班同学。2016年5月10日下午的课间时间,二人开玩笑,邱某遂在楼道内追赶海某,追赶过程中邱某的右手按压在楼道的消防栓上,消防栓玻璃破碎至其右手掌长肌腱断裂、神经断裂、皮裂伤,花去医疗费18211.72元,并休学一年。邱某将海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3621.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因开玩笑追逐打闹行为与邱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学校在日常管理中未能发现消防栓存在安全隐患,邱某自身也存在过错,最终确定邱某自担40%的责任,海某承担4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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