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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见义勇为被撞身亡”担责 女童母亲:很自责

时间:2019-06-14 15:48:37    来源:新京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一场车祸,将“肇事者”、施救者与被救者卷入了一场漩涡。老人为救独自横穿国道的女童,被撞身亡,但交警认定三方同等责任。日前,老人因救人善举获政府嘉奖5万元,并获“见义勇为”称号。今日(6月13日),女童的母亲告诉新京报记者,对此事感到很自责、愧疚,后续将给予老人家属一定经济赔偿。此外,逝者家属向司机索赔未果,欲对司机提起诉讼。女童母亲表示,将积极配合老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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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7日,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认定:三方承担同等责任。 受访者供图

  交警认定三方同等责任

  今年3月9日,3岁女童邱梓萌(化名)独自横穿103国道,骑摩托车的老人侯振林见状赶紧停车并冲上去将女童抱起,正当他打算将女童送到马路对面时,被一辆大货车撞倒。

  事发后,老人不幸去世,女童脑部受伤但无生命危险。目前,女童已出院,“外表看起来没事,很正常,但因为伤到的是脑部,不知道她会不会留有后遗症”,女童母亲李佳坤(化名)说道。

  今日(6月13日),李佳坤向新京报记者回忆了事发时情况。

  事发当日是星期六,李佳坤在距事发地不远处的商场经营一家服装店,平日放学,她都会将孩子接到自己的工位。“当时(我店里)有顾客,一名小朋友喊她去玩,他们一起玩了一会儿便分开了。后来,她自己从(商场的)后门出去。事发时,她正着急过马路。马路对面有个水果店,以前每天下班,我都会带着她去买东西,她事后跟我说,当时想吃开心果,便穿过马路去对面那家水果店。”

  4月17日,河北省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了认定: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各负同等责任。

  其中,有关司机应负的责任为,“驾驶人史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导致事故的同等过错。”

  对该认定结果,李佳坤持保留态度。她说,三分之一的同等责任划分,有些牵强,“尤其是司机的责任划分,有些轻。” 李佳坤称,事发当时,司机前方没有车辆,他可以在200米外看到前方路况;此外,也没有护栏阻挡他的视线。

  老人家属对认定结果也持异议,并就该认定结果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复议。

  其理由包括,本案过错在于司机违规行驶(没有在规定车道);从监控来看,当时汽车尚有距离,有刹车可能却未能妥当处理;车速鉴定程序违法;交警未对当事车辆进行性能测试。

  5月20日,河北省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维持了此前的责任认定。

  今日,新京报记者从香河县政法委证实,事故发生后,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了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了5万元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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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交警的认定结果,逝者家属提出复核申请。5月20日,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维持此前责任认定。

  老人家属拟提出诉讼索赔

  有关“老人为救女童被撞身亡还担责”的消息,在网上引发争议。有人指出,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违法,经核实后应予消除。

  李佳坤称,事发时女儿3岁多,现在已满4岁,对当时发生的情况,还有印象,“在医院听到老人去世,我就哭了,女儿看见我哭也一直哭,一提这事儿情绪特别不好,她也知道自己做错事了。”

  “怎么说老人是因为我女儿的问题才去世的,我们都很自责、愧疚,如果我家孩子没有到马路上去,老人目前还健在”,李佳坤抽泣着说,“这方面,我们是有责任的。”

  李佳坤告诉新京报记者,未来有关此事的争议性问题落定,将会尽自己,努力,给予老人家属一定经济补偿。

  不久前,李佳坤参加了老人的出殡仪式,“救人当日的抢救费用、太平间停留费用共6万余元,丧葬费用3万余元,都是老人家属在承担,我认为这笔钱应该司机来出。”她称,司机自交警方面作出事故认定后,便再未露面,“老人出殡没去,最开始说好的出丧葬费,也没有兑现。”

  老人家属方面于今日(6月13日)回应新京报记者询问时,给予了相同说法。

  今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致电当事司机史先生,其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此外,老人家属方面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将会就司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应付的责任问题提起诉讼,进行索赔。李佳坤对此表示,将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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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振林被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受访者供图

  律师:见义勇为与交通违法担责不矛盾

  今日(6月13日),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该事件之所以引发关注,原因有二:老人一方面被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而受到表彰,另一方面又被政府的职能部门认定为交通违法,负事故同等责任,“但两者并不矛盾,赏罚分明,是一个理性社会应有的理性之举。”

  刘昌松进一步解释称,老人救人之举并无过错,应该给予充分肯定,“应给予老人家属足够抚恤,通过隆重表彰和重奖英雄,从而引导社会崇尚英雄、争当英雄。”

  刘昌松分析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技术认定,依法认定侯振林老人也存在交通违法,分担一些责任,也客观公正;从法律上讲,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交通违法,标准只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本案中,那名4岁女童和救人的侯振林老人,都没有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穿行道路,确实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针对网友提出的“侯振林老人行为属于紧急避险”,那么按照相关道路交通法规可免交通责任。对此,刘昌松指出,紧急避险是一个“鼓励以小的损失换取较大的利益”的制度,要求利益上合算。本案中以一条生命来换取另一条生命,虽然精神高尚,但不符合该制度的适用条件。

  刘昌松补充道,“本案中所救的对象若不是儿童,,不能提倡如此方式救人。”

  此外,刘昌松还指出,当地警方在三人都违反“交通法”的情形下,认定责任时各打五十大板确有过于简单之嫌。

  刘昌松还表示,若司机一方没有赔偿能力,女童作为受益人,她的监护人应适当补偿老人家属,这在《民法总则》第183条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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