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 吴漩漩 摄
中新网柳州6月11日电 (吴漩漩)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11日通报,法院依法对柳江大桥“12·30”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2人因救助老人停留事故现场发生2次事故,导致3人被后方来车撞倒身亡。肇事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赔偿10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0.15万元。
经城中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0日6时许,被害人韦某驾驶电动车、被害人卢某搭乘小轿车路过柳州市城中区柳江大桥时,发现被害人沈某躺倒在机动车道上。卢某、韦某见状后下车陪同、照顾沈某。与此同时,20余小时未睡觉的被告人刘某驾驶小型轿车以68公里/时的速度,由北往南行驶至限速30公里/时的柳江大桥时,与正停留在机动车道上的韦某、沈某、卢某发生碰撞,刘某肇事后继续往前驾驶几百米后停车,让坐在副驾驶的蓝某下车返回事故点并报警,其仍驾车逃离现场。
图为案发现场。 柳州交警提供 摄
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沈某(殁年82岁)当场死亡,被害人韦某(殁年39岁)经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卢某(殁年21岁)经送医院抢救后于2019年1月12日死亡。
据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超速行驶,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沈某、韦某、卢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当天,被告人刘某在亲友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卢某在医院救治共计14天,花费住院及门诊费用共计379551.67元。被告人刘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韦某家属丧葬费人民币3.3万元、支付被害人卢某医疗费人民币1.5万元。另向法院提存赔偿费5.2万元。
此外,被告人刘某所驾驶的小轿车投保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案发时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犯罪后在亲友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在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等5人、覃某等4人及刘某萍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城中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向10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其余损失共计1401455.3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萍诉请的医疗费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英等10人死亡赔偿金共计11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上述10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共计50000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