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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幼儿园监控,利于保护幼儿

时间:2019-01-07 09:27:01    来源:新京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幼儿园作为准公共场所,身处其中的又是,弱势的幼童,以维护其安全之故,安装摄像头,公众无需对此过于敏感。

  鉴于近年来虐童事件时有发生,近日深圳市教育局表示:将在全市幼儿园推进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和升级,对标国家当前,标准,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区域监控还将与公安部门联网。据悉,目前该市不少公立和私立幼儿园已经在厨房、公共区域等地方安装了摄像头。针对“透明幼儿园”是利大还是弊大,也引发了争议。

  在幼儿园“全覆盖、无死角”地安装摄像头,既是对幼儿的保护,也是对教师的保护。

  幼儿没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相对教师处于,弱势,若受虐待、猥亵等侵害,要求按“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进行举证的话,那就不啻是在揠苗助长,因为幼儿几乎没有举证能力。所以,摄像头录像存证,首先是对幼儿的保护。

  而鉴于幼儿与教师之间强弱严重不对等,若幼儿有人身损害,理论上,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教师就没有侵害行为进行证明。《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但是有时,幼儿因意外造成的人身损害,教师也可能因无法“自证清白”,蒙受虐童之类的不白之冤。所以,摄像头录像存证,也是对教师的保护。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教师对幼儿实施虐待了,诸如长时间罚站、关小黑屋等,但由于情节不严重,没留下显性的损害后果,如伤痕、肿块之类。要幼儿或其家长举证,则无法拿出验伤报告之类实证;而教师本就不清白,自然也证明不了自己的清白。这时,难免会陷入聚讼纷纭的局面。而摄像头录像存证,则有助于还原事实真相,以技术手段助力定纷止争。

  有幼教表示,安装摄像头是对幼教的不尊重和不信任,上课时无形中有第三只眼存在,心里多少会有顾虑,影响和孩子的互动;这其实是心理过于敏感了。另一种对“透明幼儿园”的反对意见是:监控系统会涉及侵犯老师隐私;就更不能成立。

  因为,这摄像头并不是谁想看就都能看的,而是设置了一定前提条件的。深圳市教育局表示:为保护在园师生的安全和个人隐私,不建议对班级活动实行在线视频监控;如家长因特殊原因确需调看班级活动监控视频,应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调看。

  幼儿园作为准公共场所,身处其中的又是,弱势的幼童,以维护其安全之故,安装摄像头并无不妥。只是,在查阅监控的限制条件上,也还得完善起来,诸如:严禁实行在线视频监控;查阅须有特定事由且需履行身份登记核验手续;只许查阅,严禁复制、传播等。

  只要有规矩,就能成方圆。只要成方圆,那公众就无需对“透明幼儿园”过于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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