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反家暴法已实施近3年,但仍然有不少人将家暴的性质归为夫妻吵架中的“不冷静”或家庭成员间的“小矛盾”。
11月22日,在“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到来前夕,北京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3年来涉及家暴的民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
北京二中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副庭长刘洋表示,法官们在审理案件中发现,仍有不少当事人并不清楚有反家暴法等法律的颁布,对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面对暴力,家暴受害者往往选择一味地忍耐与退缩。
在接受法官询问时,一些施暴当事人会显露出云淡风轻的态度,并不承认施暴是违法行为。“部分当事人缺乏关于性别平等的基本认识,认为对方只是婚姻关系的附庸或从属,一方在生活中追求,的家庭主导地位和话语权,甚至演变成家庭霸权,从而对至亲至近的配偶和家庭成员暴力相向。”
据刘洋介绍,从反家暴法实施至今,北京二中院以判决方式审结涉及家暴的民事纠纷二审案件共计52件。经审理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分别为:2016年3件,占比10.3%;2017年2件,占比25%;2018年5件,占比33%。认定诉讼主张成立的各类案件总体比例呈上涨趋势。
法官们发现,往年审理的涉家庭暴力纠纷中,家暴的受害方往往限于夫妻中的双方,但在近3年的涉家暴纠纷中,施暴对象扩大到了配偶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和同住人员。施暴方也从此前仅为配偶之间,演变到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等。以离婚纠纷为例,主张配偶或配偶亲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占25%以上。
通过对过往案件的梳理,北京二中院还发现,实施家暴的一方通常伴有其他婚姻过错。比如,在某个离婚案件中,施暴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有配偶者保持非法同居关系。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的真正根源并不在于双方争吵的发生,而在于过错方对夫妻关系基础的破坏和夫妻感情的破裂。”刘洋表示。
“反家暴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立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刘洋说,这对于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和维护家庭和谐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不会因为存在还击行为而抵消。
北京二中院就曾审理过这样一起离婚诉讼案件。伍某与张某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打架。伍某主张张某自2014年8月起多次对其实施殴打,已构成家庭暴力,要求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提交了被打伤的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张某则辩称与伍某打架是相互的。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要求张某向伍某支付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但刘洋也表示,目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仅仅局限于婚姻家庭法律中,对保护措施的执行和矫正惩戒等后续措施的实施均未予以具体规定。虽然各地相继出台了针对反家暴法的实施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告诫令的作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等均有法律层面需要审慎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对家暴干预的手段还较为单一”。
“我们呼吁立法机关以民法典的编纂和相关法律的修订为契机,加强对施暴者的惩戒,让保护受害者的措施更具体可行。”刘洋说,比如在婚姻家庭法和侵权法立法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和矫治办法、干预措施、惩罚方式、婚内赔偿等内容在法律条文规定中体现得更加具体化、明朗化。
北京二中院也提醒广大公众,在第一次面对家暴时一定要零容忍,否则就会助长暴力的滋生和蔓延。如果不幸成为家暴的受害方,当事人要加强留存证据的意识,以防止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可通过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街道社区、妇女维权热线等多种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周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