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独生子女护理假”切实落地
前不久,内蒙古自治区公布,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提出独生子女每年可获20日陪护假。2016年以来,河南、福建、广西等省(区、市)先后以地方立法或行政规章的形式明确了独生子女享有护理假权益。今年7月,最早出台护理假的河南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将独生子女护理假从原来的“不超过20日”改为“不少于20日”,引来舆论一片点赞。
近期媒体在河南多家企事业单位调查发现,该政策在河南实施两年多以来,由于缺乏激励与监督,能带薪享受护理假的职工并不多。独生子女护理假在一些地方未能充分落实,成了一种中看不中用的“纸上的权利”,个中缘由值得深究。
顾名思义,独生子女护理假是指独生子女的父母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独生子女一定的假期,职工休假期间不得扣减陪护期间的工资、津贴与奖金等福利。独生子女护理假可以缓解独生子女在照顾老人和工作两难选择中的压力,也能帮助他们尽尽孝心,体现出政策背后的温暖,让“百善孝为先”变得更加可行和更进一步。
此前,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都对独生子女护理假出台予以充分肯定,对这一制度落地寄予乐观期待,认为独生子女护理假越来越多进入地方“法眼”,说明更多地方在给予老人福利方面越来越重视,对家庭、社会、老人、孩子,都称得上是一个“大红包”。不过,对于这样的美好政策,也有人不无担忧地指出,“独生子女照料假”虽然初衷美好,也不乏善意,但要最终落地实施,恐怕并非易事。现在,从河南等地的实践情况看,这样的担忧变成某种现实,不能不令人遗憾。
稍加探究不难发现,影响独生子女护理假有效落地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资强劳弱,执法不力。目前,一些用工单位在总体上还处于强势地位,部分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面对“要带薪休年假还是要饭碗”的两难选择,不少劳动者都会无奈选择后者,劳动者缺乏对等公平的博弈机会。而这背后,凸显出劳动维权执法和司法保障还不够有力的现实。道理很简单,如果有强有力的执法司法护航做后盾,即便资强劳弱,劳动者也会获得相应的带薪休假权利。然而,现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此给出了相反的答案。
二是缺乏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合理的社会分摊机制,仅靠企业个体难以承担。目前,不少企业和用人单位想方设法不落实各种带薪休假,一定程度上讲,也是在整体经济形势不够景气,企业利润微薄、经营困难的情势下,企业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和维持正常运转不得不采取的下策。这样说并非要为这些企业辩护,而是要充分认识企业经营的实际困难。这也意味着,要想确保劳动者享有独生子女护理假等带薪年假权利,不能把落实成本全部让企业一方承担,政府、社会等多方也要做出切实的努力,如可以通过减税、降费等综合优惠政策和措施,创造条件、助力企业不折不扣执行年假制度。
良法还需善治,积极制定并最终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本是弘扬社会价值、鼓励子女尽孝的善事,但对相关部门和劳动者等来说,要让这一政策利好切实落地,要把好事真正做好,并尽快惠及尽可能多的人群,有关方面还需要积极配套更多措施,付出更多努力,提升这一政策的可行性和执行力。
有关方面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相关劳动执法,让相关带薪休假等劳动权利保障制度和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和完善;要推进税收改革和简政放权,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让企业落实独生子女护理假具有更多财力和底气,不能让这样的好政策成为“花瓶政策”,不能损耗劳动者的信任和公共政策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