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流浪犬 沦为“流动炸弹”
史奉楚
据报道,甘肃酒泉市人民医院近日接收一名6岁男性患儿,该患儿被七八只流浪恶犬围攻咬伤,伤情严重。伤情主要集中在头面部,其中头部有一约8×10cm的头皮缺损,双耳、头部、后颈部、胸部、四肢等多处毁损伤,并存在失血性休克。目前患儿经抢救暂无生命危险。
梳理媒体报道可知,流浪狗伤人已经成为一种高发现象,其中儿童和老人则成了,受害群体。尤其是,很多流浪犬只伤人之后,可能给受害人带来狂犬病,并给其带来极大的精神恐惧和心理创伤。在流浪犬只已成为危及不特定人切身安全的隐患下,相关部门理当予以重视并拿出得力措施加以治理。
犬只等动物伤人,无疑将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伤害和损失。对此,侵权责任法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问题是,很多流浪犬只既有可能是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遗弃的,也有可能是天生处于“流浪状态”。
那么,一旦这些流浪犬只伤人的话,将很难查找到原饲养人、管理人等责任主体,无辜受害者的损失将得不到弥补,沦为遭遇无妄之灾的冤大头。更严重的是,一些流浪犬只三五成群,难以驱赶,极易对落单的老人和儿童形成“围攻之势”,加之相对于饲养犬只,绝大多数流浪犬只没有接受过免疫,可能携带各种传染疾病,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更大。
然而,现实中,一些地方管理部门很少采取切实有效的治理措施。其中既有人力、物力、财力不足问题,更有忌惮于所谓爱狗人士的压力问题。如每逢有城管、公安等捕杀流浪犬只时,便会遭遇声讨乃至激烈阻挠,结果不了了之。
但要知道,在关乎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切身安全时,治理狗患绝不能受制于某个群体的不合理压力。如果仅仅是忌惮于一些不理性的声音和不合理的阻挠便半途而废,无疑是对公共安全的极大不负责任。这种息事宁人“和稀泥”的做法显然有违责任政府原则,有悖于现代社会治理模式。
相关部门绝不能再漠视流浪犬只伤人问题,否则就会有下一个被伤害的无辜者。长时间的管理真空,更会导致爱狗人士和“拒狗者”间难以调和的矛盾,甚至出现投放异烟肼这一“以毒治狗”事件。
治理流浪犬只伤人乱象,归根结底应靠一套刚性、科学的制度约束好狗背后的人及有关利益群体。如借鉴先进国家经验,克以养犬人更多责任,有效处置流浪犬只。假如出现有人遛狗不拴绳等违规行为,不仅应处以高额罚款,还应没收犬只。针对流浪犬只,则可先行鼓励爱狗人士收容喂养,无人收容的,不妨以“安乐死”方式捕杀,进而有效解决这一流动的“定时炸弹”,少些无辜者被流浪犬只撕咬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