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资助小两口买房 离婚时女婿不认坚称“赠与” 老人讨债获胜诉
母女事后补借条 为啥算共同债务
如今,很多老人都为刚工作结婚的子女出资凑钱买房,但不少小两口闹离婚后,都有一方拒绝还款,认为这是老人的“赠与”。而今年《,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是向父母借钱买房,且有父母出资证明,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则属夫妻共同债务,父母债权人主张权利将获法院支持。
典型案例
岳母诉小两口还买房钱 证据充分获法院支持
已退休的李玉华女士称,出资为女儿女婿在北京和河北分别购买了两套住房,原打算等小两口工作生活安稳后,她也有了依靠,可以安心养老了,却不料小两口诉讼离婚,女婿还否认岳母资助买房。
年近六旬的李女士家住北京市海淀区,她早年丧偶,与女儿小莉相依为命,为了给女儿更好的生活条件,她辞去公职下海经商,在商海上沉浮三十余载,终于挣得一些产业,女儿也在她的悉心培养下,顺利考上北京的,大学。
毕业后,小莉与男友王先生登记结婚。王先生在河北老家工作,小两口每周往返于两地,他们的儿子小豆一直随小莉和李女士住在北京。母女俩多方求助,想将王先生调动到北京工作,但无果。长期异地生活加之工作压力,小两口之间出现矛盾,王先生于去年提出离婚,二人都同意儿子由小莉抚养,但在房产分割上争执不下。
李女士说,王先生固定月收入仅够维持自己的日常支出,小莉收入也不高。在女儿婚后,李女士就资助小两口购买了北京朝阳区和河北保定市的两套住房,仅朝阳的三居室就花费500多万元。买房时,李女士直接刷自己的银行卡,向开发商交了费。买保定的房子时,小两口只拿得出部分首付款,李女士便出资将首付款补齐,还让自己的租户将北京商铺的租金直接转交给小莉,让小莉付新房月供。就连小外孙的学费、特长学习班、家教、保姆等费用,也都是李女士支付的。
虽然这两套房都登记在王先生和小莉的名下,王先生还住着河北的房屋,但李女士不禁提出质疑:“我辛苦了一辈子,为了女儿一家生活幸福,出钱给他们买房和生活。8年里,我至少为女儿女婿提供了900多万元资金。现在女婿提出离婚,难道他没有义务偿还吗?”
李女士认为这些借款属于小两口的夫妻共同债务,遂起诉要求二人还款。但在庭审中,王先生极力抗辩,称他和小莉都有稳定的收入,无需向李女士借款。他认为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小莉母女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而他对李女士出具的小莉所写的“虚假借条”完全不知情。他坚称婚后购买的两套房屋是他和小莉的夫妻共有财产。
王先生提出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使李女士出资购房了,也发生在我和小莉结婚之后,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应属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与此同时,还有不少人也持有这样的看法。
为了证明自己为小两口出资,李女士提交了第三方证据,包括银行、房产开发商提供的存取款单据、转款凭证、购房发票等。经北京海淀法院查明,小莉与王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河北保定市的房产,王先生的工作调动,在北京抚养小孩、小孩上幼儿园、上小学的费用,交纳保险及家庭生活支出,向李女士借款。李女士向地产公司、学校付款,向小两口账户汇款、存款等,或者指示自己的租户将租金汇给小两口,以多种形式提供了借款。
法院认为李女士能够提供相关证明,在小两口婚姻存续期间,为二人提供了巨额借款。加上李女士和小莉补签的借条,足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而小两口并未提供还清借款的证据。所以,法院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借款属于王先生和小莉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二人应当共同偿还,并支付第一次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计算。
新规出台
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借钱 属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张海霞律师说,2018年1月18日,《,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也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此前,这类情况能否认定债务或属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案件中被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法律依据就是王先生提出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的则被认为属于签字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小莉事后签字追认的借条可认定属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第三方证据能证明的付款事实佐以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条,可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只有一方签名也得两人一起还钱。夫妻一方父母在婚后的出资可能成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今年初,四川省,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生效案例,可据此作为指导案例使用。小余和黄先生婚后打算购房,5年前,小余母亲毛女士在小两口购房的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向黄先生银行卡转账汇款2万元,又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毛女士向银行贷款60万元,期限24月,委托支付给黄先生。该贷款获批后,60万元划入黄先生的账户,黄先生将这62万元用于购房,后房屋登记在他的名下。前年6月因原借条遗失,在父母要求下,小余向父母出具70万元的借条。同年小两口离婚,小余父亲向二人主张70万元借款。黄先生承认收到钱,但认为这是老两口赠与他们的购房款,他没有还款义务。最终,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黄先生、小余偿还老两口本金70万元。法院认为,因子女婚后经济困难,父母为其婚后买房出资,且父母未对该出资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主张该借款为赠与,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关系宜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律师解析
事后补的借条算不算数 关键要看证据
按照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难道夫妻一方没借钱,补个借条,也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就要一起还债?对此也有人质疑:如此一来,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借债、借高利贷,会不会都会变成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两个人共同偿还欠款?
张海霞律师认为,这并非都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还在于该债务是否真实存在,能否提供第三方转账凭证,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借款数额是否巨大,是否在正常家庭支出的合理范围之内。
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就需要债权人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这无疑是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对夫妻非举债一方的保护。
在此张海霞律师建议,对于年轻人来讲,持续啃老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夫妻二人共同努力同步成长才是维系夫妻感情、家庭和谐最为重要的因素。另外,像这位李女士,很多情况下是直接将现金给了女儿小莉或女婿王先生,之后则因缺乏证据支持,很难追回。所以对于老人而言,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讲,还是要提前固定证据,以防止一旦发生情况,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林靖 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