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闹南站安检,还称警方不应“插手”
在高铁车站与安检人员和执勤民警发生争执,企图逃避安检直接进站乘车,这样的行为后果是什么?一名女子在南京南站以身试法,换来的是行政拘留五日的结果。她却认为此次纠纷属民事范畴,公安部门不应“插手”。最终,法院的判决,为她上了一课。
通讯员 南铁法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2017年3月,雷某(化名)带儿子到南京南站乘坐火车。但在进站安检时,雷某认为安检员态度不好,遂与之发生争执,将其工号牌撕下拒绝归还。正在车站值班的另一位安检员和执勤民警来到现场进行协调处理,雷某又与他们发生争执,将另一名安检员的工号牌撕下。争执过程中,雷某不听劝阻,对民警和安检员进行言语威胁,并用手中小包挥打民警和安检员,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在民警告知其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并对其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后,雷某拒绝服从,继续用小包挥打民警,并趁乱走上电梯到达候车室二楼。
在候车室二楼,增援民警使用手铐将雷某强制传唤至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当天,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立案受理该案。在依法询问雷某及在场证人后,南京公安处以阻碍执行公务,向雷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对雷某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事后,雷某认为其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此次纠纷亦属民事纠纷,公安部门不应当以阻碍执行职务为由将其拘留,遂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南京公安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南京公安处则辩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存在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案中原告认为其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公安部门不应当以阻碍执行职务为由将其拘留。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安全检查行为实际上属于广义的行政行为。《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系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执行安全检查系受规章所授权。在此场合铁路运输企业属于行政主体(规章授权的组织),所为安全检查行为属于广义的行政行为。其次,公安民警维护车站治安秩序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原告阻碍了该职务的执行。
综上,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雷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雷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就此表示,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安全事关重大,旅客应当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将安检视为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