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济南8月13日电 记者徐鹏 通讯员段格林 今天上午,山东高院召开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拒执罪典型案例。
“老赖”夫妻花样百出逃避执行
在姜某、孔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借钱不还,更名改姓、转移名下财产企图逃避义务,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02年,姜某和其妻孔某某向烟台某银行借款40余万元用于购买车辆,事后,姜某和孔某某未如期还款,银行便将二人诉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姜某和孔某某归还相应本金及利息。2005年立案执行后,由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姜某及孔某某下落,其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0年间,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院一直在寻找二人下落,查找其财产情况。2016年1月,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递交三份韩国公证文书,证明二人在国外拥有房产及车辆,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对两被执行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明,姜某和孔某某在2006至2016年间,多次更改姓名,办理虚假户籍和身份证明,并在2002年至2005年又有多起借贷纠纷。为逃避执行,2006年至2016年间,姜某单独或伙同孔某某将房产35套、汽车6辆、车库3个、车位2个、现金661万余元隐匿,并无偿转让房产2套,财产总价值合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
2017年12月,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更改姓名、长期隐匿在外,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匿的财产达数千万之多,其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姜某、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姜某和孔某某恶意抗拒法院执行,企图通过办理虚假户籍和身份证明、转移、隐藏财产等行为,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总以为能瞒天过海,但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最终均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山东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
在陈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案中,2013年2月至5月,陈某某分三次向姚某某借款合计52400元。因陈某某被多次催要仍不归还,姚某某向沂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沂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沂源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陈某某所有的位于沂源县经济开发区儒林村租赁厂房内的数控车床及6150型号钻铣车床各一台,并张贴查封公告及封条,查封期限自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4月28日,同时向被执行人陈某某依法送达了相关查封手续且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2014年5月23日,沂源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支付姚某某借款52000元及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姚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沂源法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立即变现的财产。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陈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如逾期,则法院依法处置查封的两台机床,同时,法院再次告知被执行人不得对法院查封的车床进行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否则将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但和解到期后,被执行人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拒不履行。
后经查明,2015年1月至2月份,陈某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两台车床分别以1万元、5.1万元的价格分两次卖予不知情的张某君,张某君于2015年2月10日付清货款6.1万元,陈某某得款后未履行法院判决而挪作他用。被执行人陈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恶劣、情节严重,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最终被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省高院负责人介绍,被执行人面对法院生效判决,仍存在逃避执行的耍赖侥幸思想,通过谎称和解,为变卖财产争取时间。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后,所得价款61000元已全部到位,足已履行本案的判决,但被执行人却挪作他用。被执行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对法院的多次警告置之不理,认为法院只是在“吓唬”他,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申请执行人提请刑事自诉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6年8月,新泰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泰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某返还徐某车辆并赔偿车辆停运损失。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拒不返还车辆,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依法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手续,刘某以“涉案车辆被他人开走,不能返还”为由拒绝还车,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因刘某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泰法院于2017年2月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7月,新泰市公安局向法院回函,以刘某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该院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告知、引导申请人徐某准备证据材料,提起刑事自诉。徐某遂于2017年9月向新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法追究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2018年3月,新泰法院对刘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案依法做出判决,认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申请执行人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打击拒执罪的刑事自诉案件,向社会宣示了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严厉惩治拒执行为的决心,对拒执罪的追究、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成为破解执行难的一把利器,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为此后同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提起自诉维护权益提供了参考和指导。”省高院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