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提出具体的补偿标准。从今年起,上年度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设区市,可获得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所谓的“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促进补偿活动、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按照《暂行办法》,安徽省以各设区市的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和PM10的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75%和25%。
大气污染物考核数据采用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各设区市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省环境保护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对各设区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年底统一清算。省环境保护部门、省财政部门将按照固定公式,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同时,对于未完成季度目标的市,如果PM2.5不降反升,要向省级财政上缴生态补偿资金;年度目标未完成的市,在年底清算下达全年奖补资金时再乘以0.9或对上缴资金乘以1.1。各设区市向省级财政上缴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会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设区市。在资金运用上,各设区市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需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
此外,对于空气质量改善的地市,除了有生态补偿外,安徽省还明确了奖励标准。其中,对上年度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设区市,年度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若该市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进一步改善,年度给予 8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