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相关优惠要先向开发商核实 不要轻信中介公司的承诺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禅法宣
“5万抵15万”,看到这样的楼盘宣传优惠,你曾经心动吗?佛山市民赖先生因为看到这句宣传语,就先后和中介公司、开发商签订了《VIP优惠申请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想到,优惠未能兑现。记者昨日从禅城区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中介公司向赖先生返还5万元及利息,对赖先生提出的“损失十万元”的要求,法院则未予支持。
案情:“交5万抵15万”承诺未兑现
2016年7月,赖先生看到某楼盘的“5万抵15万”优惠广告。一看可以优惠10万元购房款,赖先生便与佛山一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VIP优惠申请书》,约定缴纳5万元VIP优惠费,购买其合作伙伴旗下的项目房产一套,可享受开发商15万元的优惠。
当日,赖先生便向该公司支付了5万元VIP优惠费,后公司出具了相应收据。同时,赖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开发商的一套房产,总价款717835元。
可是,后来中介公司未按照《VIP优惠申请书》中约定,使其享受到十万元的房价优惠。就相关问题,赖先生找中介公司与房产开发商进行沟通,双方均不能给出满意答复。随后,他委托律师,给两家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退还相关款项。
“相关活动由中介公司举办,与我方无关。”房产公司的回复,把“皮球”又踢回到了中介公司,而中介公司则一直以“沉默”应对,不作任何回复。
起诉:“履约可获利益” 中介应赔偿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赖先生遂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他和中介公司签订的《VIP优惠申请书》;中介公司应返还其交付的5万元优惠确认金,并赔偿损失10万元。
庭审中,赖先生表示,《VIP优惠申请书》由中介公司提供,双方对其中的内容予以签字盖章表示认可,相关约定合法有效。自己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的义务,并与房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中介公司经数次催告却仍不履行相关义务。因中介公司的原因,自己无法获得的这十万元的利益,对其来说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故中介公司应该进行赔偿。
经法院查明,赖先生的起诉状于2017年7月6日送达中介公司。经合法传唤被告中介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未作答辩,在诉讼中亦未举证。
一审:判中介返还5万元 但不支持赔偿10万元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赖先生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中介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赖先生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对其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中介公司应返还VIP优惠费5万元给赖先生。
不过,法院同时指出,虽然案涉合同有“购买其合作伙伴旗下的项目房产一套,缴纳5万元VIP优惠费,可享受开发商15万元的优惠”的约定,但该约定属于为案外人开发商设定的义务,开发商非案涉合同的相对方,该约定属于效力待定,依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并未举证证明开发商对该约定予以追认,因此该约定无效。赖先生据此主张中介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禅城法院最终认定,赖先生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失应为其交付VIP优惠费的利息损失。随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赖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VIP优惠申请书于2017年7月6日解除;中介公司向赖先生返还VIP优惠费5万元,并赔偿利息。
法官提醒:优惠很“诱人” 首先要核实
虽说“以钱抵钱”的优惠很诱人,但其中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这需要购房者仔细甄别。
禅城区法院提醒广大购房者,面对中介公司或房产开发商作出的优惠宣传要保持冷静的态度,切忌盲目、冲动购买。
另外,购房者与中介公司签订有关的优惠合同时,要跟房产开发商核实清楚优惠内容的真实性,千万别轻信中介公司作出的承诺,应要求中介公司及房产开发商将相关承诺附在合同协议中,以保障自身的购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