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事先不知自己怀孕 就医检查后主动流产
施女士被汽车撞伤后,司机黄师傅将她送医治疗。由于不知自己怀有身孕,施女士接受了放射检查,事后主动流产。因认为流产与司机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施女士将黄师傅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除医疗费外,还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宣判,仅支持施女士医疗费等诉求,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予以驳回。
不知怀孕接受放射检查
去年年底,施女士在骑车经过路口时与黄师傅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黄师傅将施女士就近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进行全身检查。施女士主张,当时她并不知道自己怀孕,故而接受了X光放射检查,后出于对孩子健康的考虑,只能接受流产手术,但流产的结果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所以要求黄师傅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黄师傅及保险公司均同意对于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合理的损失进行赔付,但对于施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流产的后果并非由交通事故直接导致,不同意赔偿该部分款项。
无直接因果关系未获支持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流产的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之一。
本案中,施女士作为主张侵权责任的一方,对于流产手术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但根据现有证据,仅能看出施女士进行了流产手术的客观事实,不足以证明该流产手术系交通事故导致,且施女士亦未提供医院等专业医疗机构医嘱、建议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其必须进行流产手术,故依据现有证据材料和查明事实无法认定施女士流产手术与涉案事故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其不应依据流产手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施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万元,护理费、误工费共计6000元,财产损失2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施女士医疗费8000元。
法官释法
当事人不知情阻断因果关系
海淀法院东升法庭法官朱 称,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往往对赔付规则存在误解,很多人会提出一些并不属于交通事故赔付范围内的损失。这实际上是由于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把握不准确造成的。
“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理解的因果关系并非同一概念。”朱 解释说,以本案为例,从自然事实的角度出发,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施女士去医院接受检查,虽然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导致流产,但由于接受了检查,导致其在怀孕的情况下接触了放射性射线,进而导致胎儿畸形的概率增长,最终出于对胎儿负责的考虑,施女士决定流产;但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出发,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会必然导致施女士流产,根据庭审中施女士自己的陈述,她在接受医院检查治疗的时候也不知道自己怀孕,因此可以说本案中流产后果的产生与施女士本身不知情的行为有很大的关系,这一因素的存在阻断了交通事故成为流产后果的直接原因。
因此本案中,法院无法认定施女士流产的结果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必然无法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