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璟璟
为建立健全防治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中小学生欺凌行为发生,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日前,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指出,学生欺凌事件须依法依规处置。同时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情节轻微的,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澎湃新闻)
校园欺凌问题由来已久,并且越来越引发广泛关注。特别是此前数起极端个案的曝光,更是极大加剧了公众的担忧情绪。置之于这种大背景下,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无疑可以看作是对社会关切的及时回应。
有必要厘清的是,“实施欺凌学生可送工读学校”,并不是什么新法律新规,而只是对相关上位法的某种具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现实中发生的校园欺凌,很多时候都与上述条文所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相互吻合,而这也决定了有关法律具备理所当然的适用性。,公布的“治理方案”,再次重申了这一已有的法律条款,自然是为了让其能在反欺凌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实施欺凌学生可送工读学校”之所以能够得到舆论强烈回响,根本原因还在于现实中“反欺凌”手段的捉襟见肘。在学校批评教育太软,行政、刑事处罚门槛太高的前提下,不少人不免会感叹,“拿作恶者没太多办法”。而“送工读学校教育”一项,恰好充实了现有的反欺凌惩戒体系,并使之更具层次性和可操作性。激活这一制度工具,势必会对反欺凌工作大有助益。
在短时间内,工读学校或许还很难对校园欺凌治理产生直接帮助。这首先是因为现存的工读学校已经少之又少,少数仍在办学的此类学校也多处于边缘化状态;而除此以外,则是法律方面的限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没有赋予任何部门介入并强制问题学生去工读学校的权力。这意味着,现实操作中,必须经家长、学生、学校三方同意,学生才可转入工读学校。
治理校园欺凌是一方面,保护问题学生合法权益则是另一方面。如今,当我们重提“转送工读学校”,就必须在这两者之间重新权衡,并作出笃定和理智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必须体现在立法端的梳理与说明,必须体现在每一次的实践操作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