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交通事故 一方说开车太快 一方说为何不拴绳
小区里的中小型犬出车祸最多
在小区里开着车,忽然轮子下“咯噔”一下,接着有人大声呼喊着扑到车旁——轧着宠物狗了。闹上法庭后双方各执一词,狗主人痛斥司机“小区里开车还不注意安全”、司机抱怨“出来遛狗为什么不牵着”。什么样的狗容易被撞、在什么地方容易出现事故、犬主人索赔时所要的精神赔偿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多年的饲养费用能不能合并算入宠物主人的损失?记者统计部分法院的类似判决后发现,“各打五十大板”的情况较常见,犬主承担的责任虽然从三成到六成不等,但基本都能够获得部分赔偿。
遭车祸最多的
是小区里的中小型犬
早晨7点半,家住东花市的袁大妈在第一波电梯高峰刚刚过去,带着自家的两只贵宾犬下了楼。电梯门一开,两只小狗吠叫着直冲了出去,袁大妈在后边连追带赶,连连呵斥。
和小区里很多养着小型犬的邻居们一样,袁大妈家的这两只贵宾犬很少拴绳子。按照袁大妈的说法:“这狗不咬人,就是爱叫,有时候坐电梯,碰到有小朋友,要是它们撒欢往人家身上凑,我把它们抱起来就行了。”
同是白天遛狗,金毛、哈士奇等个头较大的宠物狗,一般都被犬链拴着。牵着一只金毛的陈女士对记者说,虽然养狗人都知道这种狗温顺,但是不养的人,特别是小孩子,看见这么大的家伙,往往不由自主的害怕。“有的金毛还比较爱跟小孩子玩,有时候会把人家吓到,所以没办法,只能一直牵着。”
两类宠物犬不同的待遇,初衷虽然都是犬主人出于“自家狗会不会伤到、吓到其他居民”的不同判断,但是其中一个客观后果却明显地体现在涉及宠物的交通事故当中。
记者从东城、朝阳、通州部分一线交通大队了解到,目前在城区内涉及宠物的交通事故当中,人车混行的小区里或者车库出入口附近,中小型、没有约束的犬类,遭车辆撞死撞伤的比较常见。在农村地区,德牧、土狗等大中型犬类,偶有在村内道路或公路两侧被撞的。
“一般来说,发生这种事故,我们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不会在现场判定双方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就应当直接向法院起诉。”一位朝阳一线交警告诉记者,在他处理过的宠物事故现场中,基本全部是没拴链儿的、比较小的狗被撞。“犬主一般都情绪激动,确实像是自家亲人受伤,有时候司机也会非常激动,两边对着吼,司机一般说得最多的是‘这么小的狗,谁看得见?谁让你不牵着的?’”
法院多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今年6月23日,家住通州某小区的李女士“痛失爱犬”。据她在事后向通州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说,这条棕色泰迪是10年前买的,一直饲养至今。当天晚上9点多,她在小区里遛狗,虽然没拴绳,但是一直靠着路边走,结果被驾车从南向北行驶的程先生把狗撞死。“我和狗一前一后,靠着路边,司机当时醉驾,拐弯的时候也没开转向灯,就撞上了。”
但是在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里并未提及“醉驾”的事儿。程先生也辩解说,当天根本没喝酒。“事发之前,我跟这条狗差不多有三五十米的距离,我本来在路右边开的,这条狗突然往车的方向跑,我就往左边躲,结果在路中间把狗撞了。”程先生认为,他对于这条狗的死亡毫无过错,不应赔偿。
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责任。“被告人驾驶小客车将原告所有的宠物狗撞死,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原告作为宠物狗的所有权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且在遛狗时未牵引宠物狗,未尽到合理管束义务。双方责任比例为各50%。”考虑到李女士购买及饲养宠物狗支出了相应成本,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责任及一般泰迪犬价格等因素,判决程先生赔偿李女士财产损失1000元。
如果司机和犬主矛盾甚深,且已经发生了经济上的纠葛,案件会更加复杂。在北京二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司机吕女士说,事发的时候,她正在东城区富贵园三区车库左转弯,忽然有人猛烈敲击她的车窗,大喊“下车”,她才知道轧了小狗。在犬主人吴女士要求下,双方一起带狗到宠物医院就诊,吕女士垫付了医疗费12800多元。当天23时,双方又一起到当地派出所报警。“民警问她,我才知道,她没有登记,属于非法养犬。”根据小区物业监控拍摄下的画面,吴女士遛狗未系狗绳。吕女士要求对方退还垫付的医疗费,“司机坐在车里肯定是有盲区的,狗那么矮,根本看不到啊。”
吴女士当庭反诉。她说,当时她正在通过地下车库门口的人行横道,这辆红色汽车突然高速猛拐,才发生了事故,而且当时这辆车轧着道路上的黄线拐弯,如果没有这些违法行为,事故也不会发生。在第一次手术后,伤犬没有痊愈,第二次手术又花了1.5万。
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将两次宠物手术费用相加,要求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但是双方均不服,同时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官认为,车辆在小区内驾驶,本应缓速行驶、遵守规则,吕某轧黄实线左转弯,并在其自认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撞伤人行横道上的宠物犬,对损害事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吴某认为狗被撞伤应当比照闯红灯的汽车撞到人行横道上的行人,但法律所规范和调整的是人的行为,犬只作为宠物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显然不能直接比照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处理。而规定携犬出户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的目的,正是为了规范养犬人的养犬行为,防止犬只咬伤人及影响道路通行、小区环境等社会公众生活。最终,法院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狗主人是孤寡老人
可能获赔精神损害
“因宠物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基本都在财产权的范围内。毕竟,中国法律并没有关于宠物生命权健康权的规定。”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助理审判员张科说。
在法律上,既然是财产权方面的侵权纠纷,法官首先要考虑的是在事故发生时,司机有无违规行为,是否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宠物主人是否尽到了管理责任,有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张科法官说:“事故发生地的客观环境,司机驾驶时的操作,道路种类,与宠物种类相关的饲养要求、是否有成年人牵着……这些都是法官在最终确定双方在事故中应承担多大责任时需要考量的因素。”
司机对于“宠物体型小,看不见”的抗辩意见比较有代表性,但是,此类事故多是在小区内发生,在小区内行驶,本就对司机提出了非常高的安全要求,司机的注意义务原本就非常高。司机进入小区,应该能预料到小区内的复杂环境,包括突然冲出来的孩子、行走不便的老人以及非常可能突然出现的宠物。
在目前的个别案例中,法官有可能支持犬主人索讨的精神损害赔偿。张科说,这主要是在涉及孤寡老人饲养宠物的案子里。“平时这些老人与宠物为伴,对他们来说,它一定程度上已经相当于家庭成员的角色了,考虑到宠物本身的不可替代性,呈现出了某种特殊的人格利益,它的死亡,对主人的确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但是张法官同时表示,在全部类似案件中,支持精神损害的属于特例,绝大多数案件中,即使赔偿,也只是基于宠物当时的市场价值计算损失。
本报记者 安然
插图 王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