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国内新闻 > 社会民生>正文

男子给女友50万买婚房 分手后法院判女方退钱

时间:2017-11-07 17:09:21    来源:羊城晚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男子给女友50万买婚房 分手后法院判女方退钱

  法院认定另外有8万多元为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无须返还

  羊城晚报记者 谢颖 通讯员 黄彩华

  男子阿伟(化名)为了跟女友阿欣(化名)结婚,多次汇款给女友,让女友买房和装修,但没想到后来女友要求分手,结婚初衷落空。阿伟索要婚房款未果,遂将阿欣告上法庭。6日,羊城晚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已审结此案,认定阿欣没有履行结婚的承诺,应将购房和装修款共50万元返还给阿伟,但阿伟汇给阿欣用于生活开支以及其他表达爱意的小额费用共8万多元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不应以结婚作为附加条件,阿欣无须返还。

  给钱女友买婚房 分手后索回遭拒

  2015年4月,男子阿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阿欣。阿伟说,两人本打算结婚。恋爱期间,两人经商量,决定以阿欣的名义买一套房子作为婚房。他按阿欣的要求,将购房首期款30万元转到阿欣的银行账户。为了房子还贷和装修等事宜,他又通过微信转账给阿欣共计58万多元。

  但让阿伟想不到的是,2016年5月,阿欣提出分手,挽留无济于事。阿伟认为,自己是奔着结婚目的才付这么多钱给阿欣买婚房和装修,但现在结婚成了泡影。阿伟想要回之前汇给阿欣的钱,但遭到拒绝。

  2016年12月,阿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阿欣,要求阿欣返还58万多元及其利息。

  阿欣则说,当初她不同意谈恋爱,是阿伟主动承诺给她买房,买房并非以结婚为目的。阿伟还承诺每月给2万元到3万元生活费,让她不要工作。金额1万元的转账是阿伟履行给生活费的承诺。2016年5月,由于阿伟不按承诺付生活费,故两人不再保持朋友关系。买房的钱只用了阿伟给的20万元,首付款有部分是阿欣自己出的。房子至今未装修。其他钱均用在了两人的共同生活消费。钱是阿伟主动赠与,她不存在不当得利,不应返还。

  经法院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阿伟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微信转账及红包发送28万多元给阿欣。其中,阿伟从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4日其间微信单次转账1万元,合计27万元。转账之前和期间,双方有讨论过房屋装修事宜以及阿欣叫阿伟准备钱用于交房及缴纳房子契税等。

  未履行结婚承诺 法院判女方还款

  阿欣称,阿伟之前承诺每月给她2万元至3万元生活费,这钱是阿伟为了哄她继续保持恋爱关系而兑现上述承诺。阿伟说,他确实有承诺给阿欣生活费,但并没有她说的那么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虽承认有承诺过生活费,但不确认女方主张的金额,故按日常生活经验,结合双方恋爱时间一年左右及东莞地区一般生活消费水平,酌定27万元微信转账中7万元为支付恋爱期间承诺的生活费,剩余20万元为婚房契税及装修等用途。阿伟转账给阿欣的购房款为30万元。阿伟在恋爱期间给阿欣的钱属于赠与。阿伟的30万元购房款以及20万元婚房契税及装修款,是以结婚为目的,该赠与款项所附条件为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阿欣没有履行结婚的承诺,双方已分手,赠与的条件没有达成,故阿欣应返还该款给阿伟。

  此外,阿伟给阿欣的金额1万元以下的微信转账及红包共计1.7万多元。其中有些是阿伟补偿阿欣学车的费用,有些是520、888等表达爱意的费用,从几百到几千元不等,考虑到金额不大,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不应以结婚作为附加条件,故阿欣无需返还。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阿欣返还阿伟50万元及其利息。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男子为结婚买房但未结成 法院判女方还70万购房款

  相关新闻

  据媒体报道,2012年年底,广州一名男子支付70万元首付款,以女方名义在白云区购买一套住房。然而买房后不到半年,双方濒临分手。男子随后将女方告上法庭索要70万元购房款。花都区法院认为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支出,若对方无相反证据,应推定为以结婚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双方最终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案涉的赠与行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法院因此判决女方返还70万元购房款。鉴于首期房款系男方自愿代女方支付,因此女方无须再支付利息。

  男子将婚房加上女友名字 分手后被判赔偿10万元

  据媒体报道,2008年,上海市民邱先生经介绍认识女方。次年6月,邱先生出资55万元购买一套房子,为结婚做准备,首付四成,其余贷款。在产权登记时,邱先生同意将女方名字加上去。2010年起,两人争吵不断最终分手。邱先生认为房子是为结婚才将女方的名字加上去的,结婚不成,应将女方名字从产权登记证明上去除。这一要求遭到女方拒绝。2012年2月,邱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庭审认为,女方虽表示出资过,但没有提供证据,而男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出资情况。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了两年多,经济上也有混同,在此期间,房屋增值部分应该予以分割,故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酌情确定由男方支付女方折价款10万元。


注: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请选择您浏览此新闻时的心情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本文共有人参与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