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国内新闻 > 热点评论>正文

北青报:“悬赏寻猫”缘何不欢而散

时间:2019-09-24 11:58:33    来源:北京青年报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然玉

  近日,浙江杭州一小区业主家的猫走失,该业主重酬万元寻猫,但业主“牛妈”发现小猫并拍照发到业主群后,找回猫的失主带着小礼品上门道谢,却未提酬金。被问及时,失主解释称是其他业主看到消息通知她的,所以酬金已经给了别人。不过,一份群聊记录却显示,有人帮失主“支招”,“你就说(酬金)打给通知你的邻居了。”(9月23日《钱江晚报》)

  重金悬赏,不欢而散。太多的狡黠与算计夹带其中,让这场邻里“友爱相助”的暖心一幕瞬间变成闹剧。闹掰之后,涉事各方放出的腔调都姿态颇高,“牛妈”表示“都是邻居,原想着万一对方要给钱,千万不能收”,其言下之意“如今跳出追究,纯属为理不为钱”;而失主也透露,“万元寻猫赏金,已经分给了那些提供线索的人”,力图以此力证自己绝非言而无信之人……当局者套路不断,吃瓜群众早已有了判断,这场“悬赏寻猫”大戏引发的舆论热议远超想象。

  在我们的生活中,类似的由“悬赏承诺”导致的争端并不在少数。从立法角度说,相关的法律安排不可谓不明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但真正复杂的,其实还在于“事实认定”环节。以本案为例,失主说“早有人提供线索”,之于此“牛妈”其实是很难证伪的。而就算真要起诉索取酬金,本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牛妈”还必须证明确是自己的线索让失主找回了小猫——这想想都觉得麻烦。

  相比于拾得人直接将遗失物交还失主的情形,那种“提供线索”案例中“悬赏承诺”的履行、“赏金”的支付其实都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毋庸讳言,“赏金激励”是人们协助找人寻物的重要动力,而“寻猫”一案,则从根本上演示了这种“空头支票”的脆弱不堪,个别失主借着小聪明省下“赏金”,而今后更多失主却可能面临“开出赏金也无人应和”的窘状。因小利废大义,概莫如是。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登、转载的各种稿件、图片均有可靠的来源,目的是为了传播更多的信息, 并不代表新讯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本站自动屏蔽违反《广告法》词语。

请选择您浏览此新闻时的心情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本文共有人参与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