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教委印发《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措施》(以下简称《管理措施》),明确了“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等多条底线。
在中小学减负的大背景下,《管理措施》秉承《中共,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把指导性原则细化为具体要求,为教育实践中的减负提供了富有操作性的依据。
《管理措施》中的大部分要求,都是针对教育界长期以来深受诟病的“痛点”,果断出手,精准施策。例如落实进校App的“双审查”责任制,不得使学生作业演变为家长作业,杜绝要求家长代为评改作业,不使用侮辱、嘲讽言词或符号批改、反馈作业等规定,为教育行为划出了清晰的底线,赢得了家长们的一致叫好。
但是,“禁止”中的一些规定似还有厘清的必要。例如,“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这是针对一些学校和老师动不动就布置大量的抄写、默写等机械性的作业,本来是一件好事,因为这类作业增加学生的负担又没有实际效果,布置起来却不需要花什么脑筋。不过,如果一个孩子总是写不对生词,让他抄10遍算不算惩罚?一名教育工作者,是否也应该拥有一些促进教学和实现教育目的的合理惩戒手段呢?
前一段时间,教育惩戒权一度成为热门话题。教育部门不但明确教师可以拥有教育惩戒权,而且表示将制定具体实施的细则。适当的惩戒权当然不是指教师可以随意惩罚学生,用任何方式惩罚学生。去年11月,江苏省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召开了一场关于惩戒制度的听证会。在听取了教师、学生、家长、心理学专家和法律界代表的意见后,学校归纳出“经常不能完成自己力所能及的学习任务”等7种可惩戒行为,并总结了8种惩戒方式。
8种方式中,有一种就是“加倍劳动”,即将自己力所能及应完成的学业任务和劳动任务完成,并加做一次,然后与学生约定再犯错,如何翻倍。根据反复犯错的情况,不断提高之前约定的相应的倍数,,不超过5倍。这种方式能够让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也能在惩戒的过程中学到知识,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那么,“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的规定,为教师的惩戒权留下用“武”之地了吗?
在教育学界,一个广泛被认可的原则是,面对孩子的错误,家长或老师要持有温和而坚定的态度。温和,指的是成年人不能用发脾气、辱骂等方式来“教育”孩子、发泄不满;坚定,则是指对孩子的错误不能视而不见、妥协退让。与学生约定好什么情况下会“罚抄”作业,并且在他“触线”时实施惩罚,可以说是一种温和而坚定的做法。
当然,动不动就罚抄作业、罚抄课文,是一种教育上的懒惰,应该坚决反对。因此,如何把握好惩戒的度就是关键了,运用之妙,不能“存乎一心”,而应该在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共同做出明确的约定,让教育惩戒具有可预期性。在明晰的规则之下,给予触碰规则者适当的惩罚,相信大家都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