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报道,今年3月9日,103国道河北省香河县安平镇路段发生惊险一幕:4岁女童独自横穿车水马龙的国道时,一辆汽车疾驰而来,开“摩的”的老人侯振林见状,疾步跑去抱起女童。随后,二人被一辆厢式货车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无生命危险。事故发生后,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但随之而来的交警方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却让侯振林的家属很不能接受。香河县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为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侯振林三人同等责任。
香河县交警大队之所以认定侯振林担责,是基于“当事人侯振林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但对于引用此条规定是否符合当时的情景,记者所采访的律师及另一位交警对此却有不同看法。律师指出,从民法上讲,侯振林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他违法的前提是建立在挽救别人生命的前提下,因此不应受到处罚。
见义勇为是当下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大力倡导的道德行为。在社会中,总是会出现各类突发状况,有人可能因此遭遇危难,除了传统的公共救济外,激活民间见义勇为资源,可以有效分担相关公共投入。类似于河北老人侯振林勇救小女孩的事件中,更因其是在场当事人,能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其救援效果也好于其他方式。可以说,鼓励更多人见义勇为,是因其可为、智为,所产生的社会正效应远大于对应成本,因此我国才将见义勇为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老人救助女童的行为可敬可佩。在那一刹那,侯振林其实有两个选择,一是面对滚滚车流,保护自身安全为重,二是奋不顾身冲出去,将女孩生命放于更高位置。不是所有人都有如此勇气担当,这也正反衬出侯振林行为的可贵。侯振林与危险赛跑、最终保住孩子生命所带来的社会价值,应当是放在第一位的,这其中有中国传统文化中舍生取义的大德所在,也是个人危难关头我与他者宝贵取舍的闪光体现。
相信任何认同道德正能量利于社会发展的公民,都会对当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报以高度关注。这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而是一位老人甘愿牺牲生命勇救孩子的光辉事迹展现,逝者已去,告慰其,的方式就是给予应有的认可。当地交警部门完全可以根据当时情况,提供更为周全的处理办法,而不是机械地解读条款并执行,造成遇难老人家属在失去亲人的同时,还要承受更大的情感冲击。
就像之前有交警为了即将临产的孕妇,而放行冲红灯的出租车,法律从来不是在任何场景下都一成不变的。近年来,有关司法机关人性化执法的创新之举不断出现,就是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将社会中得到广泛认同的是非观念和价值取向与法律有机结合,遵循有关正义和公平的常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参考,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包括见义勇为在内的公序良俗,也才能让人们坚守“善意付出终不被时代所辜负”的信念,在下一次遇到类似事件中坚定地伸出双手,帮助他人,而不是无奈地退缩和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