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16家单位会签并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相关报道见三版)。《意见》意在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和管理机制,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这些犯罪行为给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愤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呼声越来越高。
研究表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也就是说,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亲人、朋友、老师、看护者等,恰恰也是犯罪高发人群。同时,研究还表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屡犯性、再犯性高的特点。也就是说,即使是经过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人,让他回到原有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环境中,他还有可能再次犯罪。
上海出台的《意见》,正是从以上两个特点出发,限制有过性侵害违法犯罪行为者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用制度阻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犯罪黑手。
限制一些人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行业,也就是限制了其就业权,这种限权需要有法律依据。首先,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谓优先保护,也就是说,当不同权利主体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未成年人权利优先,法律必须优先考虑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
其次,限制一些人的就业权利,也有刑法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了、,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当然,就业权是人的基本权利,限制一些人的就业虽然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慎之又慎,真正体现法治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法治精神。
《意见》由上海市委政法委牵头,市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等16家单位会签,并由检察机关依法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这些设计都是为了确保《意见》制定与执行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限制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在我国虽然有较强的民意基础,但是在法律层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具体操作层面需要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上海出台的《意见》在全国是首创,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和试点意义。希望上海的先试先行,能在立法实践上积累经验,为各地提供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