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法律制度约束是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概算管理的根本保证。期待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政府投资条例》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概算管理专门办法,分解落实责任,严把审批关,坚决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同时,加大监管、考核力度,扎紧概算管理“铁笼子”,倒逼项目单位规范概算管理,并不断增强投资资金使用绩效。
国务院日前发布《政府投资条例》(简称《条例》),对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的主要原则和要求、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该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大意义。其中不乏引人注目的新意和亮点,比如加强对投资概算的刚性约束。《条例》共有9处提及“概算”,强调“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并规定了严格的罚则,既体现了厉行节约、控制投资的严要求,也彰显了约束权力、勒紧政府投资“钱袋子”的坚强决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示范作用。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的政府投资概算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松,一些项目单位“超概算”问题严重,导致钱没花在刀刃上,投资资金绩效不尽如人意,有的甚至给权钱交易制造了空间。例如前几年,广西林业系统先后发生林业厅原厅长陈秋华等十余名官员腐败案。2015 年 1 月,广西自治区党委第二巡视组向林业厅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林业厅存在“纪检监察力量偏弱,对有些项目大幅度超概算、场外造林资金流失等情况查处不力”等情况。
又如,在2014年1月举行的政协武汉市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政协委员罗向阳直指政府投资项目决算超预算等问题:“比方说武汉琴台文化艺术,一期的五个项目,总投资超概算1.96亿元,另外三金潭水处理厂五个项目的管理费用超概算1000多万元。每逢必超各种计算,这很不正常,为政府也增大了风险。”罗向阳委员建议,构建有效的政府投资造价监管体制,如纪检监察前期介入、公示、考核等,建立配套完整的追究责任制度,如超算责任追究制度等。
先哲有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现实中,有的项目单位故意报高概算费用,如虚报加大工程量、虚抬材料价格、虚列预备费等;有的则是报低价“钓鱼”,为了使项目被批准,虽然投资概算不多,而一经立项又千方百计追加。尽管方式不同,但相同的是,变着法儿让政府多掏钱,多花政府的钱。在过于宽松的投资环境中,对于少数项目单位而言,他们不难找到追加概算的理由或者搪塞的借口,对此值得高度警惕。
良好的法律制度约束是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概算管理的根本保证。《条例》第12条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第23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期待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概算管理专门办法,分解落实责任,严把审批关,坚决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同时,加大监管、考核力度,扎紧概算管理“铁笼子”,倒逼项目单位规范概算管理,并不断增强投资资金使用绩效。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一个追责案例胜过一打政策文件。《条例》第34条规定:项目单位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期待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落实《条例》的规定,对于违纪违法者,坚决亮出问责“利剑”,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这样,方能正风肃纪,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切实做到勒紧政府投资“钱袋子”,确保政府投资都用到“刀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