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细化,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相关立法机关应该尽快填补这方面空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14年至2018年,全院共审理老年人旅游人身损害案件27件,约占侵权类案件的0.8%,主要集中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3个案由。案件数量不大,但侵权后果较重,其中,老年人旅游途中死亡案件占7.4%,途中受伤致残疾案件占25.9%(10月17日《法制日报》)。
很多老年人年轻时候因为家庭、经济等客观原因,没有时间和资金去饱览祖国的大好河山,更别说是走出,看世界了。现在不少老年人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退休之后拥有了充裕的时间,外出旅游就成为他们丰富日常生活的主要选择。然而游山玩水对老年人来说并非全部是欢声笑语、身心愉悦,从北京二中院的通报看,老年人在旅途中致残甚至死亡的案例时有发生,也就是说老年人的游玩之路有时候也是危机四伏。
老年人因为特殊的身体状况,对于旅途的颠簸和景区特殊的自然环境都可能引起不适,甚至引诱疾病发作,其中景区人群密集、气候状况、地形地貌都可能给老人带来伤害。有些老年人缺乏安全保护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甚至倚仗自己年龄大不遵守景区的秩序要求,自信能够保障人身安全。还有的老人不顾自己身体实际,经不起朋友的劝说冒险外出游玩,这种逞强式的旅游自然会给自身的健康安全埋下隐患。有些老年人贪图便宜且法律意识淡薄,盲目选择那些不合理的低价游项目,如果提供低价游的旅行社未能招徕足够的人数,就会将游客进行层层转包埋下隐患。例如报道中提到的案例,某位老人参加的旅行团因成团人数未达到45人,A旅行社将旅游团委托给B旅行社,B旅行社又委托给C旅行社,C旅行社则委托给D旅行社接待。也就是说签合同的旅行社并非最终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况且老年游客难以辨别旅游合同当中的陷阱或不合理条款。
保护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既是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又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赋予的义务,老年人自身、老人的成年子女、各类旅游服务机构都应该高度关注旅途安全问题。老年人要有一种服老的坦然心理,正确认识身体健康状况的变化,尊重生命进程的规律,不能倔强地认为自己的身体与年轻时一样强健,选择旅游项目要量力而行,对于那些山高路远、气候恶劣、人群密集之地,务必要慎重前往甚至敬而远之。成年子女,能够陪同老人出行,或者给予老年人合理中肯的游玩建议,而不是一味地禁止劝阻,帮助老年人审查旅游合同尽可能地避免法律风险,老年人也要认真听取成年子女的合理建议。
我国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细化,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相关立法机关应该尽快填补这方面空白。各类旅游服务机构要从尊老敬老和降低风险的角度出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提供特殊的安全保障服务,耐心劝导老年游客遵守秩序、文明游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