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在给跳舞人带来愉悦的同时,也难免伴随着噪音扰民的投诉。济南天下第一泉风景区派出所负责人表示,“我们准备对包括广场舞团体在内的多个健身锻炼团体实行积分制管理。比如,投诉少、秩序好的团体可以进入景区,而投诉多、难管理的团体进行相应减分,低于规定分数后,淘汰清理出景区(11月26日《齐鲁晚报》)。
虽说广场舞有健身之效,但有的却演变为“扰民舞”。参加广场舞的大爷大妈们,有的可能是因为听力不好感觉不到音量扰民,有的可能自认为音量越大自己跳舞会越带劲。所以,自从广场舞出现以来,一直存在着噪音扰民问题。即便有居民投诉,民警介入也基本拿大爷大妈没有办法——民警来了,音箱声音就调小,民警走了,音箱声音又被调大。
面对“狡猾”“顽固”的广场舞扰民问题,上述派出所拟推行的积分制管理,应该说是一个好办法:其一,不扰民的团体,积分自然就高,就有资格在景区继续跳舞,如此可以鼓励广场舞不扰民;其二,对于仍然扰民的广场舞团体则可以清理出去,管理效果会比较好;其三,能够降低管理成本,民警不用再与广场舞大爷大妈们玩“猫捉老鼠”游戏。
虽说大爷大妈们有权健身,但周边居民也有反对噪音扰民的权利。要解决这种冲突,必须制定公平合理的规则。符合规则要求的广场舞团体,可以继续跳舞,与周边居民和谐相处;不符合规则要求的团体,就应该被清理出去。这对所有团体来说是公平的。而是否符合规则要求主要是周边居民说了算的话,那么大爷大妈们就必须要考虑周边居民的感受。
也就是说,这种积分制价值在于,能够通过一种间接的、柔和的方式,让周边居民来制衡广场舞噪音。假如让周边居民直接反对广场舞噪音,这可能引发激烈冲突,此前已有不少先例。而这种间接的制衡方式,既能避免直接冲突,又能起到制衡作用。其实,这是一种“以民治民”的管理方式,可避免公权力对民间活动过度干预。因此,这种积分制值得尝试和推广。
当然,也要意识到不是所有场所都适合推行积分制管理。比如,居民小区内是否适合用积分制管理,就值得商榷。因为居民小区与景区不同,原因是大爷大妈们本身就是小区居民,自认为有权在小区内跳舞,谁也无权禁止他们在小区内跳舞。而景区是一个大的公共场所,广场舞噪音太大会影响公共秩序,民警就有权依据相关制度进行管理或者清理。
此外,广场舞大爷大妈争抢地盘,主要是因为缺少跳舞空间。这需要通过规划等手段解决。而广场舞噪音扰民,主因是大爷大妈只图自己高兴,忽视了他人的权益。因此,治理广场舞噪音扰民,必须完善相关制度并依据制度进行管理,在规定范围内“适者跳舞”。一旦超出规定范围,则要依据制度,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大爷大妈们也不应该免罚。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不妨这样理解,地方公安派出所可制定积分制规定对广场舞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