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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冒商品该负什么责任,听听王优银律师怎么说!

时间:2017-03-16 17:59:45    来源:亿欧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再次成为两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3.15晚会揭露的众多假冒伪劣事件,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震惊。针对这种现象,记者主动联系了曾代理“速腾断轴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律师,希望能为众多利益受损消费者进行维权指点。

  王优银律师指出:两会关于生产、销售伪冒商品,提出应当加大保护、监管的力度。生产、销售伪冒商品应承担的主要责任责任。

  一、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出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三包”责任,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章对各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它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处罚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触犯以下罪名: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2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依照《刑法》中各条的相应规定及司法解释,可以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者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刑罚处罚,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按照各条的规定处罚。

  除了国家机关加强管控,完善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规外,消费者也应该主动采取措施进行维权。王优银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我国消费者解决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五种:

  (一)消费者自己主动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第三方介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仲裁机构仲裁: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王优银主任还告诉记者一些维权的小窍门,一、事前维权意识尤为重要,事后应养成留存证据(发票、收据等)的习惯。二、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政府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主动封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渠道、场所,从源头上遏止伪劣产品。三、在保护权益方面,消费者集体维权方式比单个维权方式更具优势。集团诉讼是中国消费者作为小蚂蚁绊倒大象的最佳途径,四、法律上的惩罚力度太轻,不足以产生威慑力,应当加大立法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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