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枝
日前,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进行二审。草案二审稿规定,将市属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等情况列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同时,在用地用房、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予以科技成果转化更多保障。
超过一定时限后科技成果完成人可自主实施转化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玉芳介绍,目前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在单位,如果单位不实施转化,也不与完成人签订协议允许其实施转化,将造成科技资源浪费。针对这一情况,建议赋予成果完成人更大的自主转化权。
据此,二审稿规定,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且自成果完成人提出与单位签订协议实施转化申请之日起超过三个月的,成果完成人可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对中小微企业予以政策倾斜
刘玉芳说,高校院所直接作为市场主体开展成果转化,现实中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障碍。为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规定,高校院所可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到本单位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中小微企业对科技成果有着旺盛的需求,但自身缺乏研发能力,对其加大技术供给、予以一定政策倾斜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二审稿增加相关规定:北京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
此外,二审稿注重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提出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机制,将市属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等情况列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支持研发机构在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享有更大自主权
本市正在加快推进建设世界一流的新型研发机构,二审稿明确,本市支持研发机构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允许其在财政资金使用、职称评审、人员聘用、运行管理等方面享有更大自主权。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用地用房保障,是推动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的重要条件,二审稿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条件,制定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用地用房保障政策,加强住房、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成果落地转化。
拟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刘玉芳说,开展产权激励、促进成果转化必须要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前提。知识产权涵盖范围较广,其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特点,有必要在条例草案中,就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适当做出前瞻性、指引性规定。
二审稿规定,本市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建立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此外,对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