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房子没过几天就出现了质量问题,维权时却遭遇到开发商的各种“找不见”、“办不了”。这样的糟心,未来或许有望解决。近日,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就《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新建住宅拟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业主在保险期内发现房子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投保拟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给房屋上保险,此前在上海已经推行,相当于是开发商在盖房子时就为房屋投保,让保险公司来监督工程质量。这样,一旦后期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保险公司需要理赔。如今,“房屋保险”的制度也要在北京推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市拟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活动,及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都应遵循该办法。
其中,本市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如果保险公司指出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开发商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拆承重墙投保后也不予赔付
“房屋保险”,具体承保的是什么呢?《征求意见稿》给出了承保的基本项目: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比如,地基沉降、裂缝、外墙面坍塌、屋面防水渗漏、外墙渗漏等。同时,诸如装修、供暖、空调、电梯工程等其他涉及房屋质量的内容,保险公司也可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开发商提供服务。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按要求、未根据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设备位置等造成质量缺陷,以及在房屋使用过程中,由本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
业主申请后7日内核定
投了保的房屋,收房后遇到了质量问题,业主该如何理赔?
《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派员现场勘查,7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建设单位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
如果业主和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和维修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存在争议,业主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业主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勘查。
竣工2年内开发商负责维修
投了保的房屋,若真出现质量问题谁来修?这也是购房人很关心的一个问题。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起算。新房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开发商负责组织维修;保险期内,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保险公司履行保修责任。
同时,对于常常出现的开发商盖了很多年后才出售的“尾盘”,《征求意见稿》也有所考虑。根据规定,保险期限届满后交房的,开发商应当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业主应当在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承保范围内的建筑质量进行自查,若存在质量缺陷,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费抬升房价空间很小
由于新房保险是开发商负责投保和交保费,这让不少人担心这笔保费是否会影响房屋售价。
有关专家指出,此前上海、深圳已经大范围推行“房屋保险”,上海保障房的费率是工程造价的1.25%,商品房是1.5%到1.8%,深圳市政府代建项目也主要在2%到3%之间。可以看出,开发商承担的保费其实并不算太高,能转嫁到购房人身上的空间很小。
本报记者 赵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