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鹏)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于近日同意市交通委提出的调整本市道路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申请,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同意调整停车占道费性质,由经营服务性收费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调整后,本市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对象由原经营占道停车的单位调整为占道停车人。
届时,道路停车占道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区级国库,纳入各区财政预算管理。
同时,执收单位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收入,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项目调整政策生效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东城区、西城区、通州区实施,2019年7月1日起,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实施,2019年12月1日起,在其他区实施。
简单来说,本市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对象由原经营占道停车的单位调整为占道停车人,也就是政府的收费对象从经营占道停车的企业,将转变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个人。本市的停车收费将加快向电子化缴费方向发展。具体后续操作事宜,将由市交通委主导推进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