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艳)昨天,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发文,同意调整北京若干道路停车收费事项,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对象将由原经营占道停车的单位调整为占道停车人。这意味着,本市占道停车收费将由政府部门来执行,不再由经营企业来收费。
根据该规定,北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道路停车占道收费的主管单位,各区停车行政管理部门则为本行政区道路停车占道费的具体执收单位。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对象,由原经营占道停车的单位调整为占道停车人。据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这一收费对象的调整,意味着今后本市占道停车将由政府来直接执行收费。
按照要求,各区停车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同时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道路停车占道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要求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则要全额上缴区级国库,纳入各区财政预算管理。
此外,该规定要求各区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收入,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若出现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将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据悉,明年1月1日起,将在东城、西城、通州区率先实施,7月1日起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实施,12月1日起在其他区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