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11月实施 交管部门解读关注热点
11月1日起,《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即将施行。针对市民关注的电动自行车上牌条件、领取方式、禁行路段以及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等问题,昨天北京市交管部门结合上述《条例》和《决定》进行了详尽解读。
【共享单车】1 项举措 如再乱停 企业,3万罚款
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即共享单车的管理难题,《条例》明确了政府的管理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投放车辆,将相关信息接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建立投诉处理、信用管理、押金管理制度。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交管部门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交管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现状】2 大问题
总数已达400余万辆 但登记比例仅两成
据市交管部门统计,近年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快速增长。截至今年8月底,在北京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总量94.3万辆,其中电动自行车91.3万辆。此外,仍有大量未登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据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根据近5年销售情况进行的测算统计,本市电动自行车(含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总量已达400多万辆,且每年新购置的车辆仍保持在50万至80万辆左右。
六成事故涉电动自行车 存严重安全隐患
市交管部门表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一直是交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并持续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治理活动。但由于源头管理乏力、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手段缺失等客观因素,非机动车总体上仍呈现出交通违法突出、交通事故频发的状态,车辆无牌无证,非法加装、改装,闯灯逆行等违法行为突出,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和安全。
据统计,2013年至今年8月,全市发生涉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约30余万起(电动自行车约18.7万起,占非机动车事故总数的60%),占交通事故总数的18%-20%,共造成1621人死亡,近19万人受伤。
【电动自行车】4 点关注
为依法推进本市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交管部门于2014年底提出制定《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立法意见,经过立法调研、立项论证等法定程序后,本市纳入立法计划,后于2017年确定为地方性法规项目。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不断调整完善法规草案,今年9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11月1日该条例就将正式实施。
针对《条例》的一些新制度措施及市民关注的相关问题,市交管部门一一进行了解读。
1.未纳入产品目录 不得销售和登记
市交管部门表示,《条例》规定了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产品目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监、市公安交管、市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没有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2.符合条件免费上牌 不合条件不予登记
明确电动自行车需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交管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交管部门将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3.旧车设三年过渡期 悬挂标识方可上路
《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交管部门申请登记。在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发放行驶证、号牌;不在产品目录内的,发放临时标识。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悬挂临时标识后方可上路行驶,并遵守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此外,《条例》还针对临时标识使用、未按规定期限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一定数额罚款等法律责任。
交管部门表示,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过渡期管理及临时标识发放的具体办法,并将按规定予以公布。需要领取临时标识的,自11月1日起,可按照规定申请并到指定地点领取临时标识。
4.禁入高速快速道路 禁止加装改装
《条例》结合本市非机动车通行特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明确规定了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行驶;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不得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电动自行车的牌证、临时标识;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禁止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拼、改装行为。
■4条新规
为保持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也同步进行了简易修改,就社会普遍关注的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快递、外卖等车辆的管理等问题,同样明确了具体的规范要求。
1完善了动力驱动三四轮车的管理规定
交管部门表示,办法明确了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同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平衡车滑板车上路 扣留器械罚款200
针对目前道路上使用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工具的行为越来越多,影响通行秩序危及交通安全,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规定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交管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并处200元罚款。
3不履行安全责任 快递企业,罚款5万
《办法》要求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快递、外卖等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办法》对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的法律责任,快递、外卖企业未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交管部门将依法对其实施处罚。
4取消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的内容
随着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本市不再强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办理、使用驾驶人信息卡。此次修改《办法》时,删除了有关“驾驶人信息卡”的内容。
本版撰文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本版摄影 北京晨报记者 王巍(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