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管局上午发布消息,凡使用不在产品目录内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可从今年11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请并到指定地点领取临时标识。目前,交管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过渡期管理及临时标识发放的具体办法,并将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9月28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现在市民所使用的各种电动自行车,凡属于产品目录内的,交管部门将发放行驶证、号牌;不在产品目录内的,可发放临时标识。对发放临时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悬挂临时标识后方可上路行驶,并遵守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据警方统计,截至8月底,本市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总量94.3万辆,其中,电动自行车91.3万辆,同时仍有大量未登记电动自行车正在使用。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根据近五年销售情况进行的测算,本市电动自行车(含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总量已达400多万辆,且每年新购置的车辆仍保持在50万至80万辆左右。
自2013年至2018年8月,全市发生涉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约30余万起,其中电动自行车约18.7万起,占非机动车事故总数的60%,占交通事故总数的18%至20%,共造成1621人死亡,近19万人受伤。
此次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条例》,针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设定了针对性的制度措施。首先建立了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制度,没有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同时,明确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才能上路行驶。交管部门将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此外,《条例》还针对临时标识使用、未按规定期限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一定数额罚款等法律责任。
《条例》还明确规定,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行驶;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不得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电动自行车的牌证、临时标识;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禁止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拼、改装行为。
为保持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同步进行了简易修改,就社会普遍关注的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快递、外卖等车辆的管理等问题,明确了具体的规范要求。其中,完善了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的管理规定。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同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工具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多,影响通行秩序危及交通安全,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规定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交管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并处200元罚款。
《办法》中要求,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快递、外卖等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对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处1万至5万元罚款的法律责任,快递、外卖企业未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交管部门将依法对其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