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8年6月,客户吴某为自己投保某款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就《个人健康告知书》中询问项告知均无异常。2021年客户罹患甲状腺恶性肿瘤后申请理赔,经调查,李某曾在2018年5月份单位体检时已查出患有甲状腺疾病,投保时未对此询问项进行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核保结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及合同约定,作出拒付并解除保险合同决定。
案例分析
该案例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带病投保”案例,保险公司在承保医疗险、重疾险等产品时,需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来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决定是否要调整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费金额,若出现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和病史的情况,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法》规定做出拒赔甚至解约的决定。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至七款规定: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风险提示
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客户应客观如实地反馈有关信息。
1.避免因未能对于自己健康状况的如实告知,不仅会影响到保单是否能顺利承保,还关乎到客户保单承保后所能拥有的保单权益。
2.而理赔关乎客户的利益,是保险责任的承担,也是保险信誉的兑现,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核定保险责任的过程中要审慎而严谨,不仅要有据可依,而且还要经得起法律的推敲。
总结
买保险是买保障和心安,不是买纠纷和烦心。我们在投保时一定要做到对投保单中的告知项目如实告知,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以避免潜在的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