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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文资本浅谈私募基金现状

时间:2019-08-02 15:36:06    来源:北国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私募基金以其特有的融资方式、契合民营经济运行特点,近年来已经逐步发展成为民营经济融资的一大重要渠道。信文资本行业研究员通过分析发现,近两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急转直下,民营经济遭遇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重创;与此同时,私募基金也走到了发展的低谷,遭遇严重瓶颈,使得部分私募基金面临兑付困境,陷入私募“失联”“跑路”潮。私募基金与民营经济不期而遇,同时陷入巨大困境,是偶遇?还是宿命?信文资本就私募行业目前所处的兑付困境进行思考。

  私募基金与民营经济同时陷入困境,并非偶遇,信文资本认为这是私募基金生存“三悖论”的必然结果。即“渠道的悖论”、“角色的悖论”和“刚兑的悖论”;而其背后反映的则是深层次的“制度、法律与社会信用环境”的困境。

  一、 渠道的悖论

  私募基金以其灵活的融资方式、较短的决策流程和相对宽松的担保条件等特点,天然地成为最为契合民营经济融资需求的一个重要渠道;它所联接的资金供需两端,恰恰又是风险特征最为匹配的两个主体:融资端是,活力、怀揣机遇,而经营风险相对较高的民营企业,出资端则是具备一定财富基础、风险承受力相对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也正是源于以上特点,使得私募基金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往往成为资金链最为脆弱的一个渠道环节。一旦融资人发生经营风险,因缺乏有效的风险缓释手段,容易沦为违约成本,的违约“引爆点”——现阶段私募基金“频频暴雷”即因此而起。

  天然契合的融资渠道,却又最易受伤,私募面对的是残酷的“渠道悖论”。

  二、 角色的悖论

  由于投资人教育的滞后,所谓“合格投资人”相当部分往往是戴着“假面具”的“利益投机人”:只能享利,而不愿担险。项目成功,“投资者”分享丰厚的,、皆大欢喜;而一旦无法兑付,那么,原本只负有管理责任、有限责任的私募管理人,往往会沦为被投资人“维权”、逼债,要求承担无限责任的“,债务承担人”。私募成为这一融资生态链最为弱势的角色,被逼入严重悲催的“角色悖论”。

  三、 刚兑的悖论

  “监管新政”明令要求“去资金池”、“去刚兑”,所谓“去资金池”,即意味着产品之间实施严格的风险隔离,不得相互抵补,“以丰补欠”。私募管理人不可能确保每个项目个个成功,这就意味着,投资人必须面对或大或小概率的违约现实。而面对现实的违约,“合格投资人”的真实性及其内在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实际情况是,面对现实的违约,当下的“合格投资人”几乎毫无例外地选择了“维权”,甚至采用一些极端、非法的手段,施压管理人“刚兑”。而另一方面,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往往又是资本实力相对较弱的一方,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承受刚兑,“以新续旧”就成为刚兑的,途径。而“以新续旧”本身在监管方看来,就是确定无疑的违规之举,甚至在终结“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往往被司法当局认定为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刚兑”于私募管理人而言,已成为悖论。

  不刚兑就是诈骗,刚兑就是违规——此为三难。

  民营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困扰民营经济长期发展的一个重要羁绊,已经引起了全社会乃至决策层的高度关注。然而,作为化解民营经济融资难困境的重要渠道和“解铃人”的私募基金,当下的困境却鲜有人关注。某种程度可以说,民营经济当下的困境与私募基金所陷入的困境好比一个硬币的二个面,相辅相承、相爱相杀。民营企业资金链的断裂往往,引爆私募基金的融资链,导致私募基金陷入困境,而私募行业整体的受困,又会加剧民营经济融资的困难,这也是当下民营经济陷入融资难的重要症结之一。

  政策建议:

  一是设立”私募基金责任赔付保险基金”。用于对因管理人管理失当引发的投资人损失进行有限的责任赔付,并对少数生活陷入困境的投资者个人实施“道义救助”。私募基金往往资本金有限,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约事件,即使负有管理上的重大责任,但受有限的资本金所限,难以实施足额的责任赔付,否则必然陷入困境,甚至面临破产,不利于私募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设立私募基金责任赔付保险基金,私募机构从日常的经营收入中计提支付少量的责任赔付保险费用,可以将责任赔付工作社会化,有效降低私募机构受困于投资人的“维权”压力,从而有助于私募行业整体可持续健康发展,也可有力维护合格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具体保险费率设定,可根据私募机构业务风险管理责任的高低,作差异化安排,并对已发生违约的机构要求支付“风险保险费溢价”。

  二是规范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与管理责任。监管部门不仅要在机构准入、业务准入上加强监管,同时强化项目备案管理,更要在私募机构的退出上做出制度安排。近年来私募机构“失联”的频发,除在文中所述的种种原因外,缺乏一个合规合法的退出机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私募机构在出现项目违约情况下,既无力刚兑,更无有效的追债手段,由于受“维权人”不断升级的“维权行为”压力,即使存在一定的管理责任,按照管理责任实施有限责任赔付时,一旦赔付金额超出资本承受范围,出现资不抵债,也难以申请破产保护、清算退出。既没有制度安排,同时由于其可能存续一些尚未到期、仍处在正常运营阶段的私募项目需要管理人继续履行管理责任,但又无法指定托管人对存续产品进行托管,一旦入不敷出,现金流断流,管理责任将难于继续履行。内外交困下,管理人不得不选择“失联”“跑路”。对此,建议应尽快建立私募基金破产清算的退出机制,对于满足破产清算条件的私募机构,监管部门应指定托管机构进行业务托管,确保管理责任的正常履行,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并对破产机构按法律程序实施清算。

  三是建议监管当局保持“去刚兑”的政策定力,为私募机构经营发展创造宽松、健康的营商环境。“资管新规”明确提出了“去刚兑”的政策要求,但是面对当下私募领域频繁“爆雷”的严重局面,监管当局迫于舆论与维稳的压力,有的难以保持政策定力,或暗示、或明示地要求私募机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刚兑”,有的甚至要求资金托管机构或其它业务合作机构承担“刚兑”责任。如果说,在“去刚兑”政策出台前,投资人“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尚在逐步建立之中,对风险投资行为尚且有所约束的话,那么,当“去刚兑”的政策在严厉的政策语境下出台后、墨迹未干的当下,上述“暗示”或“明示”的刚兑要求,则会使投资人风险意识一夜间荡然无存。经过多年来苦苦耕耘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转瞬间重新归零。不但会严重恶化未来长期营商环境,影响私募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使有限责任公司所赋有的“有限责任”的法律定义受到挑战,所有这些必将大大延缓法制社会建设的进程。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融资工具,近年来经过快速的发展,已经逐步成长为支撑民营经济发展的高效、便捷的重要融资渠道,对于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管理人责任赔付保险制度与监管体系,健全法律与司法制度,加强投资人教育,有助于营造私募基金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从而更好地满足民营经济的融资需求,也必将有力地支持民营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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