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是:“位卑未敢忘忧国,事定犹须待阖棺”。一次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几篇捕风捉影的负面报导,硬给扣上大公“不公”的帽子,对大公而言,确实“不公”。
大公管理有问题
监管部门明确指出了大公管理中的问题,大公应化危机为契机,力争通过彻底整改赢得更快更好的发展。但客观地讲,大公的问题,是当前中国评级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加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下出现的发展中问题,更是国外很多评级机构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如果不信,监管部门采用一个标准而不是双重标准,把所有评级机构调查一遍,把所有评级机构涉嫌咨询的企业调查一遍,甚至把所有评级机构的评估用户违约率都列出来,恐怕至少会有一个“行业普遍性问题”的结论。
大公的管理问题,特别是人员管理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大公因分析师人员稳定性不够,被监管部门点名,认为其人员流动过于频繁,不利于保障评级质量。大公曾建议监管部门对评级行业内人才流动进行规范,但收效甚微,毕竟高福利、高待遇才是留人用人的“王道”。而这点,大公恰恰没做到。
作为评级界的“黄铺军校”,大公为行业培养了大量的专业人才,整个评级行业中高层或多或少都有大公的“血统”。但桃李满天下的大公自身却面临“无米下锅”的窘境,因“部分高管人员及评审委会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我什么场面没见过,这场面我真没见过。
不管你信不信,在大公,领支签字笔是要拿着用完的笔芯去换笔芯的;在大公,市场人员是没有任何客请费用和出差补助的;在大公,馈赠客户的“礼物”也只是关总写的书······要知道,入职大公的分析师,门槛是名校硕士,员工中还不乏具有特许金融分析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资质的复合性人才及具有国际视野的文理双修的海归博士。有这么个传闻,说猎头来大公挖人,三句半足矣:”原来做啥还做啥,工资给你翻一倍,我们周六没有会,不扣绩效!”
不由得你不信,大公董事长关建中在2002年就拒绝过穆迪3000万美元巨额投资,在2012年成立世界信用评级集团时曾,花掉了3000万元人民币,坚持多年并仍在继续的近百个国家主权信用评级业务,累计投入过亿却不产生一分钱的利润。
反正我是信了,大公管理有问题。
一家没有任何国资、外资背景的民营企业,凭一己之力对抗西方对不公正的评级。大公没有通过降低评级标准来增加收入,也没有向政府邀功来索取资金补贴,她所做的只是抠,也只能抠。中国的企业和企业家很多,但能有多少像关建中这样、像大公这样,在自己并没有挣到钱的情况下,持续投入做这些有利于国家的事情?
大公有被同行公司挖走的人,有得过且过不思进取的人,更有无私奉献埋头苦干的人,拼命硬干加班到凌晨的人,这都是大公的脊梁和希望,经历的所有苦难与委屈,上天迟早会加倍补偿给她的!

大公评级没毛病
大公的评级技术在业内始终处于引领地位,这是公认的事实。大公评级的过程是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则执行的,这也是事实。没有资质的评委是今年刚换上来的,这更是事实。但如果,由此否定大公整个评级特别是近些年的评级,就可能是枉顾事实了。
大公资信素以行业内评级低、把关严而著称,其评估始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评级原则,所有级别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都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对相关企业作出上调、下调和维持级别,是客观反映评估对象经营现状和偿债能力等因素的结果。据统计,2014至2017年间,行业内平均累积违约率分别为0.04、0.42、0.9、1.21,大公评级的企业累积违约率分别为0、0、0.5、0.66,是行业内最 低的。

处罚决定中所述大公“为多家发行人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同时,直接向受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收取高额费用”被某些媒体曲解为“欲上调企业级别,必先买咨询系统”,说大公是在捆绑销售,进而质疑评级的公正性。上述言论可能更站不住脚。
对我国债券领域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债券市场是发行人、做市商主导的“买方市场”,大公不是垄断企业,企业或是发行人有多种选择。就算大公想捆绑销售,那前提必须是在债券市场上一家独大或至少要占据很大的市场。但事实上,据交易商协会,公开的数据,今年的一、二季度,大公资信承揽债项占比仅为14.69%,12.64%,排名第四。在近乎为零的转换成本面前,说大公在“强买强卖”,无疑是痴人说梦。
所谓的“左手评级,右手咨询”,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大公集团的大公资信公司做评级,大公集团的关联公司做咨询。所说的“咨询系统”的全称为
“企业信用智能管理系统”,因售价970万元/套而被媒体命名为“970业务”。
据了解,售价970万元是大公在产品导入期所制定营销战略,也是该款产品的价值体现。另据介绍,该系统以大公,的“逆周期”评级思想为理论基础,运用递进指数矩阵法的技术方法,结合偿债环境、财富创造能力、偿债来源以及偿债能力等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若干类级百余个定量定性指标辅助企业提升信用管理水平的智能操作系统。
大公之所以设计并力推这款企业信用智能管理系统,是积极响应国家发改委《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相关要求:“支持向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与信用服务”。其目的是为了让企业更好地解决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帮助企业揭示信用风险,优化信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国家发改委连维良副主任在2015年11月亲临大公,现场指导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产品研发工作,就曾对公司所研发的成果给予充分肯定。2017年年底,国家发改委专门来函表扬公司推广信用创新产品取得的成绩。

大公受罚无依据
监管部门所认定的“信用评级机构直接为受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严重背离独立原则,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则所禁止。大公资信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行业规范、业务规则和合规运行基本要求,对市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与事实不符且涉嫌越权处罚,理应依《行政诉讼法》申请予以撤销。
大公资信并未直接为受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提供有关信用产品服务是作为独立法人且符合经营范围的开展正常业务的关联公司。监管部门规定,评级机构不能同时从事评级和咨询业务,但没有明确规定、限制评级机构的关联公司从事非评级业务,也没有任何政策规定,限制评级机构的关联公司承担该评级机构客户的业务。在国家部委要求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如何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开展非评级业务,特别是如何处理评级业务与信用服务的关系,是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公约第五条的行为,情节较重的,自愿接受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公开谴责、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认定不适当人选或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决定。”自律公约的第五条中并没有约定对关联公司开展咨询服务的限制,亦不属于违反第七款兜底条款的行为,监管部门处罚无依据。
大公资信虽然在自律公约上签字盖章,不代表监管部门可以任意行使处罚权。关于“情节严重”的判断,处罚手段的适用,必须结合个案情形,查清事实真像,列明证据理由,保障处罚适当。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大公资信虽然以自己名义与东旭集团、南通三建、新光控股签署服务协议,但实际履行的关联公司非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高技术税收优惠政策,才变通做为名义上的签约人。后经大公集团自检发现,大公资信迅速进行了整改,并于5月11日同上述三家企业解除合同,全额退款2910万元人民币,此事并未产生后续不良影响,不属于对违反公约第五条且情节较重的行为,处罚与法无据。
依据我国行政相关规定,处罚决定是否可以依据自律公约做出,有待商榷。本大厨认为:自律公约非法律规范性文件,在即无相关法律赋权,亦无授权机构授权的情形下做出处罚决定,属于超出法律授权的越权行为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就法律探讨而言,大公资信涉嫌关联交易利益冲突,违悖披露义务。法律之所以将披露作为一项单独义务,是基于在形式上平衡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实质上保障利益冲突而设立的。大公资信应当在上述三家企业的评级报告中明示大公信用提供咨询服务,告知投资人其在交易中所涉及到的冲突性利益。大公资信未予披露,从而引发投资人的合理怀疑,影响投资人的决策判断。
目前,舆论对大公资信质疑的声音很多,坚持自己的判断尤为重要。白发渔樵江渚上,惯看秋月春风。经历狂风暴雨的洗礼,才更能显现雪峰苍松的坚劲。
初心不改,大公不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