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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签宝权威解读《电子商务法》第三章,几大亮点引关注

时间:2018-09-12 11:09:48    来源:搜狐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8月3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历时五年,经过四次审议三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电子商务法》,共7章89条,主要就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这五部分做了规定。

  《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但因为制定得比较晚,其中的一些制度在其他法律中都有规定,所以《电子商务法》不可能包罗万象。本次电子商务立法的,就在于法律衔接,在整体上能够处理好电子商务法与已有的一些法律之间的关系,,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这一指导思想在《电子商务法》第三章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该章节第四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这是由于《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已经对数据电文和书面形式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此次电子商务立法时没有另行规定。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1条将数据电文确定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并用列举的方式指出数据电文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但是列举式立法将“数据电文”这一概念封闭起来,失去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中广泛使用技术中立原则而给法律带来的灵活性。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进行了重新定义,同时对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和原件形式也作了规定。至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基本得到承认。

  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其实已经通过前述《合同法》第十一条和《电子签名法》予以确认,本条第、则进一步承认了由自动信息系统代表当事人作出要约或承诺的意思表示,自动完成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目前电子商务经营者普遍采用的由电商平台自动生成订单,消费者点击确认即代表进行签署的操作模式得到法律认可。

  本条第二款是此次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亮点,以前我们经常说“你永远不知道网络的对面是一个人还是一条狗”,但这条规定意味着法律推定对面就是一个有相应民事能力的人。这样的立法实际上充分考虑到了互联网经济对于效率的看重,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不见面的双方所缔结的电子合约也可以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值得大大的点赞。

  本章节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值得特别注意。该条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条针对的是电商网站用户协议中要求用户只有在收到发货通知或者实际已经发货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方可成立的格式条款。《电子商务法》对此持明确否定的态度,直接否认了其效力。这等于直接宣告了以亚马逊为代表的电商平台“需求拉动+零库存”的销售模式违法。

  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主要是对消费者享有的充分接触合同的权利、修改订单的权利以及合同标的的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进行了规定。

  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是对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和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作出的规定。其中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值得特别关注。该条款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虽然目前各大快递公司的服务质量和能力有所提升,但仍然避免不了延误、丢失、损毁等情况出现,未经收货人允许由他人代收的情况更是普遍存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对快递物流服务的时限和签收的规定,给快递物流企业带来的合规压力势必不小。事实上,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纵观整部《电子商务法》,立法者在承认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以一种审慎包容的态度,平等地对待线上线下的商务活动,均衡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以e签宝为首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而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电子签名技术是所有电子合同的支撑技术,而电子合同又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石,在这个第三方电子签名的元年,电子签名这个资本的宠儿又将跟电子商务这个时代的巨子擦出怎样的火花,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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