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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房,不是可以合法买卖的低价房

时间:2017-06-02 16:10:36    来源: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在越来越疯狂的房地产市场中,目前差不多已经需要耗费一个普通家庭几代人的积蓄才能买到一套一二线城市的住房。

  而在诸多的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着一个灰色的地带——周转房交易。

  周转房的出现是有其历史背景的,早在建国初期就有青年职工公寓等周转房制度,并且一直是改善职工待遇,稳定青年职工队伍的重要手段。而当前,周转房也是很多院校为缓解教职工住房压力、加大对各类人才吸引力度、使教职工安心工作的一个有效手段。

  针对周转房的性质,国务院发布的国发[1998]23号文件中,强调“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职工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教育部、建设部据此发布了教发[1998]23号文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焦洪昌教授表示:和普通商品房不同,周转房属国有资产,是在教育用地上建造、产权归学校所有的政策性租住房,只供具备资格者使用。资格丧失,住房收回,个人不得转让、出售。

  但在周转房的建设和分配环节中,部分院校为缓解资金压力,需要教职工缴纳一定的费用,而有的院校关于周转房禁止出售、转让的相关规定出台的不及时,致使部分没有住房压力的教职工误认为这是自己交钱购买的房屋,可以和商品房一样出售,往往以比市场上商品房低得多的价格将自己有资格居住的周转房转让出去了,当其意识到房屋性质和商品房有本质区别时,往往会产生纠纷。

  2015年10月,兰州市安宁区法院就针对甘肃省委党校下的一套周转房纠纷裁定买卖双方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买家限期腾退房屋。

  2014年4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针对河南工业大学一起周转房纠纷也裁定买卖双方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但令人惊讶的是,2017年3月,同样是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针对河南警察学院的一起周转房纠纷判决中,却判定买卖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时隔三年,是国家对周转房政策发生了变化,还是另有原因?

  虽然我国目前并不是判例制,但法院的判决还是有极强的社会引导性的,周转房作为国有资产,个人是无权进行买卖的,如果法院判决相关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实际上就是使周转房买卖合法化,直接的后果就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对此,我们将持续关注,也希望国家相关立法部门对周转房有进一步更清晰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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