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消息,《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近日提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按照《条例》,科研人员将享有更大成果转化自主权,其中高校院所可将科技成果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效益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可享受落户、住房等待遇。
北京市在调动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早在2014年,北京市就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改革领域进行了探索,出台了“京校十条”“京科九条”等文件,明确高校院所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给科研人员。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表示,这次北京市制定条例,是为了抓住创新发展“牛鼻子”,打通科技成果转化“关键一公里”,勇于率先探索。《条例》,亮点之一,即围绕“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这一课题,从地方立法角度鼓励先行先试,支持和引导科研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丰富现有的激励措施,加大对于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条例》不仅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还结合近期改革动态,允许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激发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积极性;明确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原则,对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完成人、政府科技项目主管部门等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益,分别细化奖励和报酬等收入分配制度,将此前出台的大幅提高收入分配比例等规定提升至地方立法高度。
具体而言,《条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从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从该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等。
一位高校科研人员表示,为激发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条例》赋予科技成果转化人更大自主权。与此同时,科技成果要真正实现转化,除了技术人员的努力之外,也离不开好的政策环境氛围、所在单位搭建的平台等。(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