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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关于共享单车ofo、共享汽车平台“TOGO途歌”押金难退等从商业蔓延至社会化的问题事件增多,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统称“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
据悉,办法涉及的范围包括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在上述办法中提及,交通运输新业态的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具体来看,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其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而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办法强调,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
此外,办法还明确提出,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同时,运营企业还要承担保障依规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的用户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提出,一旦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
因用户违反与运营企业签订服务协议中的扣除押金条款,运营企业在向存管银行提供经用户认可的证明材料或取得用户授权后,由运营企业发起扣款指令,存管银行可按协议约定,将扣款从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至运营企业指定的,自有银行结算账户。
不可否认,目前的共享单车市场可谓是喜忧参半,有的共享单车企业迈出了“免押金使用车辆”的步伐,但也有的共享单车企业深陷于“用户押金退款难”的泥潭。此前,曾有媒体报道了某些共享出行企业用户押金从事其他用途的情况,虽然涉事企业对此均予以否认,但如何从制度上限制企业挪用押金也成为了业内人士和消费者关心的问题。
办法提出,运营企业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押金,应当按规定划转到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除退还用户、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情形外,不得办理转账。除退还用户押金情形外,存管银行不得向该账户外的其他账户转出资金。
办法还指出,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规避用户扎堆儿退款可能带来的退款速度慢情况,办法要求,采用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运营企业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集中退还及退还期限超期等特殊情况,联合存管银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建立用户押金退还的应急保障机制。而在必要时,还应由运营企业先行垫付资金退还用户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