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方彬楠 高春艳)继奶粉市场整顿后,婴幼儿辅食也即将迎来严管。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的规定》(下称“规定”)的通知”,规定要求,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把关义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料,一律不得使用。并且要求生产企业真实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确保食品可追溯。
规定要求,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每年对大米、小米等主要原料供应商开展现场审核评估应不少于1次。使用大米为原料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企业,要对每批次大米的铅、镉等重金属项目进行查验;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及增补公告等标准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把控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对于加工后的成品,规定也明确要求加工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严格执行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标准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规定要求,开展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产品出厂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据了解,6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的公告》,,规定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为0.06mg/kg,略高于欧盟规定的0.04mg/kg。
同时,根据规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标签标识管理,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标识标注。标签标注“婴幼儿食用”或“6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等表明,婴幼儿食用的用语、图案的,应当真实、准确,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关于“婴儿”或“幼儿”定义的要求;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督促企业加强管理,省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商场、超市和母婴店为,,统筹城市、乡镇、农村等不同地区,兼顾线上、线下两种销售渠道,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未来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管有望向婴幼儿配方奶粉看齐,中小企业或将进一步淘汰。